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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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14294455295592713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2024-05-28
  • 发布日期 2024-05-28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字〔2024〕3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就业能力,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19〕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补贴范围

    企业组织新录用的青岛市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青岛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青岛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青岛市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青岛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一)企业需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与新录用人员依法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培训;

    (三)申领补贴时新录用人员须在本企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含补缴3个月以内的)及以上,且仍在本企业就业(以当月或上月投缴社会保险为准)。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我市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分支机构,可按规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版)》第四、五、六大类所包含的职业(工种)执行。新录用人员在本企业就业前,已取得相应证书并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再参加同职业(工种)等级(或低等级)培训的,以及同一年度内已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本培训补贴。同一家企业内同一名职工只能享受1次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二、培训的组织管理

    (一)培训内容。岗前技能培训应突出安全技能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工伤预防)、实操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并将劳动者权益保护、艾滋病防治、工作生活常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应不少于20课时,其中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4课时。

    (二)培训组织方式。企业可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含技工院校、职业学校、职工培训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约的职业培训承接机构或同行业企业所属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企业岗前技能培训可以采取全日制脱产集中培训,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组织新录用人员利用工作之余开展培训,以及边生产边培训等方式进行。

    鼓励企业自主选择线上培训平台和课程资源,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录用人员实施培训。企业应确保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培训时长按照每45分钟为1个课时,每人每天线上培训课时数不超过8课时,线上培训课时原则上不超过总培训课时的40%。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培训的班期,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开班备案审核通过前进行核验,确保线上平台符合培训要求。

    (三)培训信息登记。企业开展培训前,应编写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方案(包括: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及课时、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师资等内容)。企业须在培训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进行培训信息登记,并上传培训方案和培训课程表,经系统审核后自动生成《企业岗前技能培训申请表》《企业岗前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培训信息登记申请,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系统进行培训信息审核确认。未经网上培训信息登记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申请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要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对本企业具备申报条件和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对因虚假承诺或填报信息错误等原因造成培训后不符合培训补贴申报条件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四)培训结业考核。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结束后,企业应及时组织培训人员参加考核评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对考核评价不合格且有补考意愿的,企业应及时组织补考。

    企业组织培训人员考取培训合格证书的,由企业负责对理论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考试双合格的人员,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须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合格证赋号,作为企业申领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的依据。

    三、培训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分两个档次(每名参训人员只能享受其中的一档),同一培训项目符合多项培训补贴政策,个人或企业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1.对培训课时在60课时及以上,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及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督考并考核合格的,按照每合格1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对培训课时少于60课时(不少于20课时),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及企业自行完成培训结业考核的,按照每合格1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二)资金来源。企业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级结合财政体制适当给予补助。

    四、培训补贴程序

    (一)申请。企业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将培训合格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录用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后,通过系统打印《企业岗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和《企业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加盖企业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后,扫描上传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企业申领培训补贴时,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二)审核。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自受理申请以及培训档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对企业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资金审批。

    (三)公示。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将享受企业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的企业名称、新录用人员姓名、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起止时间、补贴金额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凭《企业岗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以及审核公示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是保障技能劳动者供给,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就业能力,促进稳定就业的重要措施。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对企业开展先进制造业、新职业等高精尖产业和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优先进行培训信息审核确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备案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开展培训。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培训过程监管责任,指导企业做好培训方案编写和培训信息登记工作,在企业开展培训和考核过程中可采取实地或远程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每个培训的班次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核实。实地核实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或按照属地和就近原则指导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展。

    (三)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企业申请培训补贴资金时,需提供培训方案、培训人员花名册及签到簿、培训视频类资料等材料,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查验(查验后返还企业,由企业保存5年以上)。

    (四)按照“谁审核、谁监管、谁补贴”的原则,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监管。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企业岗前技能培训信息登记确认、补贴审核拨付等工作,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数据比对、电话回访或委托第三方检查的方式,对培训补贴资金涉及的班次进行抽查,加大补贴资金风险防控和排查力度。

    (五)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每年至少对区市进行一次业务检查,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数据比对的方式定期对已拨付的培训补贴进行核查。对发现的各类不符合培训补贴申领条件的情况,需及时督导区市进行整改。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培训情况及补贴申领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不符合培训补贴申领条件的,据实返还所申领资金。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年度考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培训监管情况、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导致培训补贴资金被虚报、套取、私分、挪用等行为发生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培训机构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职工开展培训,提升全产业链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效益。企业集团(含属于同一法人注册的多家企业)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由企业集团集中组织并进行培训信息登记,培训补贴由企业集团进行集中申领。企业集团在培训信息登记前,由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企业需求进行信息维护,明确培训实际地、培训主体和所属企业名称及注册地。企业集团信息维护后,其所属企业不再单独组织政府补贴性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

    (二)将企业针对拟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开展的入职培训,纳入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企业申领培训补贴时,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补贴申领条件。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在执行期限内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及政策绩效情况适时调整。对在本通知实施前,根据青人社发〔2022〕9号文件规定,参加岗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仍按原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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