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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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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14294455213802714
  • 主题分类 国防动员
  • 成文日期 2024-04-08
  • 发布日期 2024-04-08
  • 发文字号 青国动办规〔2024〕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4-0330001
  • 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国动办规〔2024〕1号


    各区(市)国动办,各处、中心(站),各有关单位:

    防空地下室是战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战备设施,也是平时服务和应急支援的基础性工程,其日常维护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防护效能发挥和服务功能体现。近年来,伴随着我市竣工备案的防空地下室数量快速增长,维护管理责任不清、监管职责不明、重使用轻管理等问题也日渐凸显。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水平,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289号)《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鲁防发〔202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维护管理职责

    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1.新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市)国动部门提交《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使用承诺书》(见附件),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等技术标准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市)国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2.已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管理单位与区(市)国动部门签订《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使用承诺书》,按照有关规定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管理。区(市)国动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和防护(化)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3.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单位合并、分立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责任;维护管理单位注销或被兼并、破产、终止的,应当按照《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使用承诺书》要求提前落实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承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变更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并在1个月内报所在地区(市)国动部门(备案),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空地下室的规模,配备相应维护管理人员,规定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内容。维护管理单位及维护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弃置防空地下室,使防空地下室无人管理、失修、损坏。

    2.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照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3.档案管理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维护管理台账和维护管理档案,对工程的维护保养、加固改造、定期检查和巡查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三、压实监管职责

    1.各区(市)国动部门对辖区内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消防隐患等安全问题,区(市)国动部门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市国动部门对各区(市)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每半年抽查1次。

    2.国动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和防护(化)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防空地下室防护效能的完好,符合平战转换要求。

    3.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自觉接受国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规范购买服务

    各区(市)国动部门可将防空地下室日常巡查等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建议,集中精力做好维护计划制定、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购买服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防空地下室日常巡查时,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交详细的巡查记录,出具巡查报告,详细说明每个防空地下室的维护使用情况、设施设备现状、结构病害情况等。对使用中的违法情形和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国动部门报告;对设备设施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维修保养建议;对工程结构病害,提出结构维修加固建议,并出具维修方案和费用估算。

    五、加大执法力度

    1.对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存在的问题,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进行限期整改,拒不配合的或经整改无法达到防护要求的,由区(市)国动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防空地下室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国动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调查处理。

    六、维护保养标准

    1.工程结构完好;

    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完好,无锈蚀和损坏; 

    4.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

    5.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6.防汛、防火设施安全可靠;

    7.设有平战功能转换的工程,转换所需的设备、构件应就近存放,备齐无损,性能良好。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

     

    附件: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和使用承诺书 

                         

    附件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和使用承诺书


                 国防动员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为确保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和使用责任落实到位,现就我单位开发建设的                  项目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和使用做出承诺:

    1.防空地下室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战时或遇重大紧急情况时,无条件服从政府决定,无偿移交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2.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进行日常保养,对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管理和使用负总责。自觉接受国动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3.严格按照防空地下室平时设计用途使用。因经营等原因需对防空地下室进行装修时,不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不损坏防护(化)设备设施,不进行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施工。

    4.如委托物业等单位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管理,按规定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受托方在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5.如受托人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按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6.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按规定重新签订维护管理协议。

    7.未履行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或委托人未依约尽到维护管理义务,自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8.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青国动办规〔2024〕1号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0532-82938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