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化作风能力 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人防高质量发展措施》的通知
青国动办〔2023〕55号
各区(市)国动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深化作风能力 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人防高质量发展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深化作风能力 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人防高质量发展措施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措施,推动人防高质量发展,经市国动办研究决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因平时使用要求等限制无法按照省政府令(332号)规定的20%比例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经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可按整个项目主体结构设防进行设计。确实无法达到设防要求的,应按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比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取消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事项。
三、单建人防工程投资人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给投资人。
四、我市钢结构人防门统一采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因平时使用需要,选用的防护设备无对应的型号尺寸时,可选用图集中较大规格的标准尺寸门以大改小,并满足抗力等级要求。
五、鼓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同时具备抗爆、耐腐蚀等性能新型防护设备、平战一体化风机、储能设备等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推动具有抗爆性新材料在普通地下室改造为紧急掩蔽部的试点应用。经国内人防领域权威专家评审通过的新工艺新做法、国内权威机构检测通过的新材料,可适当突破现有规范、标准,经市国动办同意后,选择建设项目先行先试。
六、对分段施工的人防工程,部分防护单元已完成施工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可先行组织竣工验收。
七、对同一《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中分期建设的项目,后期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已完成主体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前期建筑主体出具同意备案的认可文件。
八、老项目竣工验收执行该项目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时的资料和实体验收标准、政策;竣工资料缺失的,可按相关规定容缺办理;无法按照验收人员组成要求成立验收组的,可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