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关于深化作风能力 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人防高质量发展措施》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政府等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推动人防高质量发展,市国动办印发实施《关于深化作风能力 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人防高质量发展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实施后将进一步优化人防系统营商环境,对企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二、参考借鉴
《青岛市房屋产权确权办证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具体问题补充指导意见》(青自然资规字〔2023〕148号)
三、主要内容
《措施》涉及主要内容有8个方面:
(一)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因平时使用要求等限制无法按照省政府令(332号)规定的20%比例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经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可按整个项目主体结构设防进行设计。确实无法达到设防要求的,应按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比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解读:根据山东省政府令(332号)规定,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但考虑到此类工程有时会因需设置下沉或贯穿空间、大面积开窗采光或通风等平时用途方面限制无法按照标准修建人防工程,为支持我市地下空间建设,经审查确实无法按照20%比例建设标准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项目,可按结构设防进行设计,即主体结构达到相应抗力等级,出入口设置一道防护门即可。确因地形、地质等客观原因无法达到设防要求的,可按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审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取消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事项。
解读: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22〕3号)之规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的范围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由人防部门直接管理的防空地下室。”目前,我市单建人防工程包括早期人防工程在内,大部分已租赁给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是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主要对象。为进一步扩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成果,减轻租赁人防工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取消我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手续。
(三)单建人防工程投资人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给投资人。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此,社会投资建设的单建人防工程,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防工程权属应当可以确认为其合法投资建造的主体。
(四)我市钢结构人防门统一采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因平时使用需要,选用的防护设备无对应的型号尺寸时,可选用图集中较大规格的标准尺寸门以大改小,并满足抗力等级要求。
解读:前期防护设备选用图集种类繁多,不利于生产厂家生产和质量把控。前期经征求在青执业防护设备厂家意见,在青岛地区统一选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国家人防办2008年1月10日发布实施)。
关于人防门以大改小,并满足抗力等级举例说明如下:
1.当工程需要设计连通口双向受力防护密闭门宽5.5m,高2.2m时,可选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中的GSFMG5525(6)或GSFMG6022(6)以大改小。
2.当6级人防工程需要设计钢结构活门槛防护密闭门宽1.2m,高2.2m时,可选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中的GHFM1525(6)以大改小,或直接选用GHFM1222(5)。
(五)鼓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同时具备抗爆、耐腐蚀等性能
新型防护设备、平战一体化风机、储能设备等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推动具有抗爆性新材料在普通地下室改造为紧急掩蔽部的试点应用。经国内人防领域权威专家评审通过的新工艺新做法、国内权威机构检测通过的新材料,可适当突破现有规范、标准,经市国动办同意后,选择建设项目先行先试。
解读:前期我办发布了关于新材料新设备应用相关通知,鼓励科研创新成果在我市人防工程中应用。对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不合理、影响平时使用功能发挥,设施设备陈旧落后跟不上时代步伐、战时使用功能不符合新型战争需要等制约人防高质量发展的地方,鼓励各类企业、机构强强联合,采取产学研合作的形式,引进防空地下室新设计理念、国内外新型高科技材料、设备,以及外地经试验可行的工艺、做法,经国内人防领域权威专家评审论证并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选择项目先行先试。
(六)对分段施工的人防工程,部分防护单元已完成施工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可先行组织竣工验收。
解读:对分段施工的人防工程,部分防护单元已完成施工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先行组织该部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通知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到场监督。
(七)对同一《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中分期建设的项目,后期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已完成主体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前期建筑主体出具同意备案的认可文件。
解读:对同一《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中分期建设的项目:
1.前期项目中有防空地下室的,前期项目的防空地下室须完成竣工验收且后期项目的防空地下室主体已完成的,人防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前期建筑主体出具同意备案的认可文件。
2.前期项目中没有防空地下室的,后期项目的防空地下室主体已完成的,人防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前期建筑主体出具同意备案的认可文件。
(八)老项目竣工验收执行该项目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时的资料和实体验收标准、政策;竣工资料缺失的,可按相关规定容缺办理;无法按照验收人员组成要求成立验收组的,可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解读:1.老项目竣工资料缺失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主体结构部分无法提供土建施工资料或部分缺失的项目,化解责任主体提供地上建筑基础的备案验收资料和人防部分结构合格的检测(鉴定)报告,可认为主体结构质量合格。(2)人防设备(人防门、排气活门、密闭阀门、防爆地漏等)合格证缺失的项目,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同时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认可承诺材料,可不再要求提供合格证。(3)防空地下室中供平时使用的通风、电气、给水排水等专业管线及设备,无需提供相关资料。(4)竣工验收时,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人防门生产安装企业等参建各方出具竣工验收要件的情况下,可按资料合格组织竣工验收。若参建相关方无法出具验收要件或验收要件出具不全的,建设单位自愿出具质量认可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5)无法按照验收人员组成要求成立验收组的,可由各责任单位派出有相应资格的代表,并出具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委托书,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2.无法按照验收人员组成要求成立验收组的,可由各责任单位派出有相应资格的代表,并出具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委托书,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3.相关建设主体缺失或不配合等原因造成难以按正常要求成立验收组的,缺少人员可由建设单位或防空地下室实际控制人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或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验收组成员,参与竣工验收,并承担相应验收责任。
4.除建设单位或防空地下室实际控制人外,无法联系到其他建设各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防空地下室实际控制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结构检测鉴定。人防工程经检测鉴定满足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并且人防设备安装到位的,可用检测鉴定报告替代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监督报告。暂时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纳入预备案管理,该老项目视为已化解。
四、制定过程
2023年10月26日《措施》通过市司法局委托的律师团队审查。10月31日,经市国动办党组会集体研究通过。
请点击: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作风能力 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人防高质量发展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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