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及地面配套建筑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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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76900020020200026
  •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2020-11-26
  • 发布日期 2020-11-26
  • 发文字号 青防办规〔2020〕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0-0330002
  • 各区(市)人防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审批局: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及附属建筑建设与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工程主体及其口部和地面配套建筑三部分构成。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位置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建筑所需用地,其中政府财力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用地,应当依法划拨保障;社会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用地,按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二、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和地面配套建筑的,应当报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和地面配套建筑,事权单位应当依法补建或缴纳补偿费。拆除口部的,应当按不低于原口部防护标准、功能进行补建,或按原口部防护标准市场新建同类工程造价缴纳补偿费;拆除地面配套建筑的,应当按不低于原面积(且不得低于50平方米)标准就近补建,其照明、用水、用电及卫生间须配套齐全,或按当地拆迁补偿标准缴纳补偿费。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和地面配套建筑的建设与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建筑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青人防办字〔2009〕37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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