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及二十八条之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主要指的是单建人防工程,结建防空地下室不涉及拆除审批。其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和地面配套建筑的,应当报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目前,人防工程拆除审批事项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因此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和地面配套建筑时,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局申报审批手续。
文件:青防办规[2020]2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及地面配套建筑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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