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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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76900020020190007
  •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2019-08-08
  • 发布日期 2019-08-08
  • 发文字号 青防办规〔2019〕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19-0330001
  • 各区、市人防办,各处、中心、站,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办研究制定了《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市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联系人:王永峰,联系电话:0532-85836553,邮箱:gcc100@126.com)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国人防〔2012〕23号)、《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17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8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和其它权力事项办理规定》(鲁防发〔2017〕4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鲁防发〔2017〕9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鲁防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主体包括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和检测机构。

          第三条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督、告知性登记、企业信息公布、评价管理等工作;负责采集、认定各类机构的不良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各区(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构不良行为的采集、查证及报送。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助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告知性登记

          第四条凡在本市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及检测业务的机构,在进入本市从业前,应及时到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登记。登记信息定期在市人防政务网站公布。

          第五条  申请登记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检测相应资质资格。

          (二)已在山东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许可)手续。

          第六条办理登记时,相关机构应提供相应资质申报材料和山东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许可)材料。在青岛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

          第七条机构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资质能力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近2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给予处罚的;

          3.被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间的;

          4.市级及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执业处罚的。

    第三章 评价体系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的评价包括日常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体系由质量评价、管理评价、信用评价三部分组成,采取百分制。其中质量评价50分,管理评价20分,信用评价30分。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值在85分(含)以上的为A级,分值在85分~60分(含)的为B级,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C级。

          第十条  质量评价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每年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检)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等方式,对各类从业机构的服务(产品)质量水平进行评价。

          一、设计机构

          (一)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图机构每月提报的全程留痕资料,对各设计机构的人防施工图设计质量进行日常评价。

          (二)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委托第三方机构,按一定比例抽查已完成审查的人防施工图。

          二、审图机构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图机构每月提报的全程留痕资料,对各审图机构的人防施工图审查质量进行日常评价,重点检查审图机构是否存在审图超时限、未一次性反馈审图意见等问题,并根据问题的频次和严重程度予以记分。

          三、监理机构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结合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对监理机构人证相符、人员在岗、履职尽责等进行日常评价。

          四、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机构

          (一)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在本市销售的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抽检。此外,对本市专用设备生产厂家要进行入厂检测。

          (二)专用设备的抽检实施差异化管理,抽检比例根据专用设备生产厂家上一年度省、市抽检结果进行动态调整。所有超出正常检测比例之外产生的费用均由被检单位承担。

          (三)在本市销售的防化设备生产机构和区域经销商一并纳入管理。防化设备生产机构对区域经销商的市场行为负责。

          五、检测机构

          (一)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委托第三方机构,按一定比例抽查已完成的检测报告。

          (二)在人防专用设备抽检中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一并追究出具检测报告机构的责任,直至取消在本市从事设备检测业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管理评价

          每年度依据是否通过ISO体系认证及获得发明专利等,对各类从业机构的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

          依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涉及的不良行为认定及市、区(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投诉举报查实等情况,对各类从业机构的市场信用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年度综合评价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第四季度依据本办法对各类从业机构的年度执业情况开展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次年1月份进行公示。从业机构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从业机构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公示结束后,在市人防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管理的主要依据。各市场主体可依据年度综合评价等级依法依规择优选择相应的从业机构。

          第十七条年度综合评价为A级的,给予如下奖励:

          1.参加人防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的,评选时给予加分;

          2.在资质升级方面,优先向上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提报;

          3.次年度适当降低抽查(检)的频次,连续2年达到A级的,免检1年。

          第十八条年度综合评价为C级的,给予如下处罚:

          1.次年度增加抽查(检)的频次;

          2.向上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暂停资质升级;

          3.连续2年为C级的,暂停在本市执业一年;

          4.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市场管理职责的,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经核实认定的从业机构不良行为,除酌情予以记分外,将不良行为认定结果上报国家和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 9月30 日。

                

             附件:人防设计机构评价标准

                        人防审图机构评价标准

                        人防监理机构评价标准

                        监理机构质量评价评分标准

                        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评价标准

                        检测机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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