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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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76900097020190001
  • 主题分类 人防建设
  • 成文日期 2019-08-08
  • 发布日期 2019-08-08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防办
  • 一、《办法》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办制定了《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涵盖人防设计、审图、监理、防护设备、检测5个方面从业单位。《办法》包含质量评价、管理评价、信用评价三部分内容。《办法》实施后,将有效促进人防市场秩序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健康平稳发展。

    在《办法》起草期间,我办先后邀请人防设计、审图、监理、防护设备、检测等各方面专家参与《办法》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在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分别通过邮件、微信、召开座谈会等方式,3次征求各从业机构意见。于2019年5月正式征求了80余家在我市执业的人防设计、审图、监理、防护设备、检测从业机构意见。其中16家从业机构提出意见建议34条,起草小组均进行了认真研究,部分合理建议均予采纳。2019年6月,《办法》通过了我办法律顾问(琴岛律师事务所)和法规处合法性审查。

    二、《办法》起草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国人防〔2012〕23号)、《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17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8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和其它权力事项办理规定》(鲁防发〔2017〕4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鲁防发〔2017〕9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鲁防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办法》全文共五章二十一条,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法规依据和适用的范围,确定了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相关职责,明确了告知性登记办理和变更方式,确立了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的评价体系,以及评价结果运用方式和奖惩措施。

    第一章 总则。分为第一至第三条,主要表述了目的、法规依据和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 告知性登记。分为第四至第八条,第四条主要明确了告知性登记的范围;第五条明确了申请登记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第六条明确了办理登记时应提供的文件材料;第七条明确了如何办理信息变更;第八条明确了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三章 评价体系。分为第九至第十五条,第九条明确了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的评价体系及评分办法;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分别明确了评价体系中的质量评价、管理评价和信用评价方式;第十三条明确了年度综合评价方式;第十四条明确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时间和如何提出异议;第十五条明确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发布方式和有效期。

    第四章 结果运用。分为第十六至十九条,明确了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年度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和奖惩措施。

    第五章 附则。分为第二十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明确了本办法由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请点击: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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