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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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76900020020200013
  •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2020-06-29
  • 发布日期 2020-06-30
  • 发文字号 青防办规〔2020〕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0-0330001
  • 各区(市)建设局(人防办),各处、中心(站),各有关单位:

    防空地下室是战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战备设施,也是平时服务和应急支援的基础性工程,其日常维护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防护效能发挥和服务功能体现。近年来,伴随着我市竣工备案的防空地下室数量快速增长,维护管理责任不清、监管职责不明、重使用轻管理等问题也日渐凸显。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水平,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鲁防发〔2017〕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维护管理职责

    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1.新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和使用承诺书》(见附件),承诺履行维管单位责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并接受辖区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委托物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的,应当与其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明确维护管理责任。

    2.已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由其实际使用单位与辖区人防主管部门签订《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和使用承诺书》,履行维管单位责任。

    3.防空地下室维管单位合并、分立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责任;维管单位注销或被兼并、破产、终止的,应当按照《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和使用承诺书》要求提前落实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承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变更责任主体,并报辖区人防主管部门。

    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维管单位应当按照防空地下室的规模,配备相应维护管理人员,规定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内容。维管单位及维护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弃置防空地下室,使防空地下室无人管理、失修、损坏。

    2.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维管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照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3.档案管理制度。维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维护管理台账和维护管理档案,对工程维护保养、加固改造和定期检查、巡查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三、加强监管职责

    各区市(功能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和防护(化)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维管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防空地下室防护效能的完好,符合平战转换要求。

    各区市(功能区)人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情况的全覆盖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市人防主管部门对各区市(功能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四、明确维护保养标准

    1.工程结构完好;

    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完好,无锈蚀和损坏; 

    4.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

    5.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6.防汛、防火设施安全可靠;

    7.设有平战功能转换的工程,转换所需的设备、构件应就近存放,备齐无损,性能良好。

    五、规范购买服务

    各区市(功能区)人防主管部门可将“防空地下室巡查检测、设备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施工过程监督、鉴定验收”等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建议,集中精力做好维护计划制定、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购买服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防空地下室日常巡查时,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交详细的巡查记录,出具巡查报告,详细说明每个防空地下室的维护使用情况、设施设备现状、结构病害情况等。对使用中的违法情形,应当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对设备设施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维修保养建议;对工程结构病害,提出结构维修加固建议,并出具维修方案和费用估算。

    六、加强监督检查

    1.各区市(功能区)人防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防空地下室进行逐一排查,督促其维管单位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对存在问题进行集中整改。对维管单位拒不配合或经整改无法达到防护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2.对防空地下室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调查处理。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附件: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和使用承诺书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