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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关于开展花生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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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23352094742727069
  •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2024-07-30
  • 发布日期 2024-08-02
  • 发文字号 青农计财字〔2024〕4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相关区(市)农业农村、财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相关金融监管支局,相关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为加快推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探索由“保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转变,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依托郑州商品交易所2024年“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在西海岸新区、平度市、莱西市实施花生收入保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花生可作为保险标的: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投保主体。试点地区花生种植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投保主体可在花生种植保险、花生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同一地块不得重复投保。

    (三)实施范围。西海岸新区、平度市、莱西市。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险费112元/亩,保险金额1600元/亩。

    目标收入=目标产量×目标价格×保险责任水平。

    花生仁目标产量为0.2吨/亩。

    目标价格依据投保后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期货合约期货盘面行情进行测算,保险责任水平根据目标价格进行测算。目标价格、保险责任水平由保险承保机构和期货公司协商一致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同意后确定。

    (五)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兔鸟害等导致保险花生实际产量降低,或由于市场价格下跌导致保险花生实际价格下降,抑或两者同时发生,造成投保主体所在区域保险花生实际收入低于保险目标收入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机构按照赔偿处理中的具体约定进行赔付。项目包括产量保险和价格保险两部分内容。

    (六)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3个月,保险终止日期最晚为12月31日,具体以保单载明为准。7月1日至8月31日为花生收入保险投保时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病虫草鼠兔鸟害等产量保险期间截止到花生成熟收获完毕,不晚于保险终止日期。价格保险采价结束时间与保险期间终止时间一致,采价期为2个月。

    (七)保费补贴比例。市级以上财政补贴57.3%(补贴上限700万元),郑州商品交易所补贴32.7%(补贴上限400万元),投保主体自担10%。

    (八)赔偿处理。当保险花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付金额=MAX[(目标收入-实际收入),0]×保险数量(亩)

    实际收入=实际产量×实际价格

    实际产量根据保险公司测产结果确定,测产按山东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关于进一步规范种植业保险定损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银保监发〔2020〕31号)执行。

    实际价格为约定的采价期内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期货合约日收盘价与目标价格的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如在采价期间花生期货合约发生价格大幅下跌(收盘价大幅低于目标价格)后价格上浮趋势明显,保险承保机构可在政府相关部门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批准下,向期货公司发出提前行权指令,行权当日的收盘价作为剩余采价期内的采价依据,计入实际价格的核算。

    (九)项目承保机构。本项目承保机构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二、操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有关政策和保险条款的宣传。各相关村(居)应配合保险承保机构在村(居)委办公室、信息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宣传海报和保险条款,定期播放由保险承办机构统一制作的宣传音频,引导广大农户及组织明明白白参加保险,提高投保率和透明度。

    (二)组织投保。相关区(市)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化程度相结合,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投保。对于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的大户,保险承保机构要进行现场验标,并在电子地图中精确圈划投保地块,记录四至信息和面积,由投保主体、保险承保机构双方认可后出具保单。

    (三)张榜公示。保险承保机构应将拟参保的农户、组织名单和参保面积、数量等在村公共区域张贴公示,承保公示不少于3天。

    (四)签订保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投保主体与保险承保机构签订保单,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

    (五)组织理赔。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的农户受灾后,向保险承保机构报案索赔,保险承保机构一对一测产到户。种植面积小于50亩的农户受灾后,统一向村(居)委报案,保险承保机构按测产单位(2~3个新村划分为1个测产单位),分别抽取高产、中产、低产样本测定实际产量。保险承保机构应在与农户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完成赔付。对于情况复杂、难度较高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如遇大面积自然灾害导致花生实际产量低于目标产量,造成农户收入减少,保险承保机构应先行预付部分赔款。

    (六)公开信息。保险承保机构按规定在村(居)“政务公开栏”,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履责,密切协作,推动花生收入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提高风险保障程度。

    (二)完善工作制度。区(市)要发挥好镇(街)、村(居)的作用,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保险承保机构要完善档案制度,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建立工作;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定期以正式文件或简报形式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部门报告当年花生收入保险业务承保、理赔情况,当承保险种发生重大灾害时,要实行周报、日报制度,及时报告查勘理赔工作进展。

    (三)加强风险管理。保险承保机构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优化承保理赔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综合费用率不得超过20%。要高度重视风险管控,做好农业再保险安排,通过多种措施转移分散风险,确保工作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保险承保机构为投保主体提供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参照的价格保险,应向期货公司购买同一品种场外期权。价格保险的目标价格、采价期等相关要素须与同一品种的场外期权行权价格、采价期等相关要素严格对应。保单、理赔等信息要按要求与市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及时将保单、理赔等信息上传至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并接受相关部门合规性检查。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青财规〔2022〕1号)文件执行,所需财政补贴从已下达相关区(市)的中央特色险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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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财审处 : 0532-66999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