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关于开展生猪期货价格综合保险试点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523352094702882622
  •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2024-07-05
  • 发布日期 2024-07-05
  • 发文字号 青农计财字〔2024〕3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相关区(市)农业农村、财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相关金融监管支局,相关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为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充分发挥金融工具的支农效应,服务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产品稳产保供能力,经研究,确定在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开展生猪期货价格综合保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生猪、猪饲料(豆粕、玉米)。

    (二)投保主体。生猪养殖场(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取得有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提供防疫免疫记录证明;投保时生猪畜龄4个月(含)以上的出栏期生猪。每批次出栏生猪只能投保一次,不得重复投保。同一保险期间内不得重复投保生猪目标价格类政策性保险项目。

    (三)实施范围。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

    (四)保险内容。项目分为生猪期货价格保险和猪饲料期货价格保险,参保主体需要同时投保,保险期限保持一致,并在保单中列明养殖的生猪和猪饲料对应数量关系,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主体、保险承保机构协商确定,以保单载明为准。

    1.生猪期货价格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生猪期货理赔结算价格低于生猪期货目标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期间。分期实施,每期保险期间为1个月。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生猪数量。单位保险金额(元)=生猪期货目标价格(元/公斤)×每头生猪出栏体重(公斤)。保险生猪的目标价格参照约定生猪期货主力合约的价格及价格走势,由投保主体和保险承保机构协商,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备案后,在保单中载明。参考青岛市生猪养殖水平,生猪出栏体重确定为120公斤。

    保险生猪数量为投保时投保主体的符合投保条件的存栏生猪数量,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对于自繁自育的生猪养殖户,投保的最大育肥猪数量,按照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的比例计算确定。未自繁自育的生猪养殖户,应不得超过生猪养殖场最大养殖数量。

    (4)保费标准。单位保险费(元)=单位保险金额(元)×保险费率。保险费=单位保险费×保险生猪数量。生猪期货价格保险费率为3%。

    (5)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单位赔偿金额×保险生猪数量。

    单位赔偿金额=(生猪保险目标价格-生猪赔付结算价格)(元/公斤)×每头生猪出栏体重(公斤)。

    生猪赔付结算价格=min(采价期内约定生猪期货合约各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生猪增强价格)÷1000。

    保险生猪增强价格参考近三年的生猪平均市场价格,由投保主体与保险承保机构协商,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备案后,在保单中载明。采价期为保险期间内生猪期货合约交易日,在保单中载明。本保险涉及的期货合约,由投保主体和保险承保机构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涉及的保险生猪价格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主力合约价格发布的数据为准。

    2.猪饲料期货价格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玉米、豆粕的期货价格波动造成保险生猪的每头实际饲养成本高于每头生猪饲料保险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期间。分期实施,每期保险期间为1个月。

    (3)保险金额。单位玉米保险金额(元)=玉米期货目标价格(元/公斤)×每头生猪玉米消耗数量(公斤/头)。单位豆粕保险金额(元)=豆粕期货目标价格(元/公斤)×每头生猪豆粕消耗数量(公斤/头)。每头生猪饲料保险金额=单位玉米保险金额+单位豆粕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每头生猪饲料保险金额×保险生猪数量。保险玉米、豆粕目标期货价格,参照约定玉米、豆粕期货主力合约的价格及价格走势,由投保主体和保险承保机构协商,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备案后,在保单中载明。

    根据青岛市生猪养殖水平,生猪肉料比为1:3,每头120公斤的商品猪需要360公斤饲料,其中玉米、豆粕为316.8公斤(占比88%),玉米、豆粕配比为3.4:1,即每头生猪玉米消耗数量为244.8公斤,每头生猪豆粕消耗数量为72公斤。

    (4)保费标准。玉米期货保险费率1%,豆粕期货保险费率1.7%。每头生猪饲料保险费=单位玉米保险金额×玉米保险费率+单位豆粕保险金额×豆粕保险费率。生猪饲料保险费=每头生猪饲料保险费×保险生猪数量。

    (5)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单位赔偿金额×保险生猪数量。

    单位赔偿金额=每头生猪实际饲养成本-每头生猪饲料保险金额。

    每头生猪实际饲养成本=玉米赔付结算价格(元/公斤)×每头生猪玉米消耗数量(公斤/头)+豆粕赔付结算价格(元/公斤)×每头生猪豆粕消耗数量(公斤/头)。

    玉米赔付结算价格=max(采价期内约定玉米期货合约各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玉米增强价格)÷1000。

    豆粕赔付结算价格=max(采价期内约定豆粕期货合约各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豆粕增强价格)÷1000。

    若玉米赔付结算价格低于玉米目标价格、豆粕赔付结算价格低于豆粕目标价格,上述公式中对应的玉米、豆粕赔偿金额为0。

    保险玉米、豆粕增强价格参考近三年的玉米、豆粕平均市场价格,由投保主体和保险承保机构协商,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备案后,在保单中载明。采价期为保险期间内玉米、豆粕期货合约交易日,在保单中载明。本保险涉及的期货合约,由投保主体和保险承保机构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涉及的玉米、豆粕价格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豆粕期货主力合约价格发布的数据为准。

    (五)保费补贴比例。财政补贴80%(上限1000万元,其中西海岸新区300万元,即墨区300万元,胶州市400万元),期货公司补贴10%,投保主体负担10%。

    (六)保险承保机构。本项目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承保。

    二、操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区(市)有关部门要与保险承保机构紧密结合,早发动、早部署,通过多种渠道做好保险政策宣传和引导,使参保养殖户、组织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提高投保率。

    (二)组织投保。坚持尊重养殖户意愿与提高组织化程度相结合,发挥乡镇基层动监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投保。

    (三)张榜公示。保险承保机构要按照公示要求,在村(居)信息公开栏,将拟参保的养殖户名单和参保数量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四)签订保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投保主体与保险承保机构签订保单,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

    (五)组织理赔。保险承保机构按照“实事求是、理赔到户”的要求,遵循“主动、迅速、科学、合理”原则处理赔案,优化理赔流程。保险到期后,保险承保机构应协调期货公司出具期货结算单,若触发保险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在3日内将理赔金额通知被保养殖户并通过理赔系统代农户报案索赔。保险承保机构与养殖户达成赔偿协议后10 日内完成赔付。

    (六)公开信息。保险承保机构按规定在村(居)公开栏,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履责,密切协作,推动生猪期货价格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提高风险保障程度。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有关政策和保险条款的宣传。在宣传发动阶段,各村(居)应配合保险承保机构在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和保险条款,播放由保险承保机构统一制作的宣传音频。引导广大养殖户及组织明明白白参加保险,提高投保率和透明度。

    (二)完善工作制度。区(市)要发挥好镇(街)、村(居)的作用,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保险承保机构要完善档案制度,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建立工作;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定期以正式文件或简报形式向市相关部门报告当年生猪期货价格综合保险业务承保、理赔情况以及期货交易相关证明材料。

    (三)加强风险管理。保险承保机构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优化承保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时效,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综合费用率不得超过20%。保险承保机构要强化风险防范,为投保主体提供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参照的价格保险,应向期货公司购买同一品种场外期权。价格保险的目标价格、采价期等相关要素须与同一品种的场外期权行权价格、采价期等相关要素严格对应。保单、理赔等信息要按要求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及时将保单、理赔等信息上传至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并接受相关部门合规性检查。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青财规〔2022〕1号)文件执行,所需财政补贴从下达我市的中央特色险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4年7月5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财审处 : 0532-66999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