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打击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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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14294455212754339
  •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2024-04-02
  • 发布日期 2024-04-03
  • 发文字号 青农字〔2024〕1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区(市)综合执法局:

    为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秩序,进一步提升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水平,深入开展“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按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年活动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4〕3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打击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执法年活动,全面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管理,紧盯屠宰环节顽瘴痼疾、风险因素,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凝聚执法合力,强化监督管理,形成高压态势,深入排查整治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隐患,大力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理顺生猪屠宰管理秩序,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推进全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在“百日攻坚”基础上,建立打击私屠滥宰日常巡查制度,组织全面开展私屠滥宰排查,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周边隐蔽区域、主要交通道路周边和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地毯式”排查和日常巡查力度,形成打击私屠滥宰常态化巡查机制。建立打击私屠滥宰举报线索核查制度,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宣传动员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提供私屠滥宰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私屠滥宰良好氛围。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建立部门横向联动机制,对发现的私屠滥宰线索、违法屠宰行为等进行联合行动、联合查处、联合办案,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彻底整治违法屠宰行为。建立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实现部门监管、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无缝隙衔接,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私设生猪屠宰厂(场),加工制售病死猪肉产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压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依法依规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规范代宰行为,严格履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染疫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猪运载车辆清洗消毒等主体责任。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严厉处罚收购、屠宰、加工、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生猪,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落实,代宰只收费不检验,不按规定对割除的“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违法行为,严防相关产品披上合法外衣,流入市场。对违法情节严重应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屠宰企业,各地要依法取消屠宰资格,并报农业农村部取消其全国畜禽屠宰管理系统备案。

    (三)严格加强屠宰环节检疫监管。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屠宰检疫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不断规范、强化屠宰环节的检疫监管。严格落实企业自检等制度,督促企业按规程开展动物入厂(场)查证验物、宰前查验、同步检验和产品出证等工作,严禁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耳标、病死或疑似发病的生猪入厂(场),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厂(场)。严格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动物检疫申报等制度,严格规范屠宰检疫出证行为,准确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将出证资格委托他人,严禁对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不具备检疫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

    (四)加快实施生猪屠宰智慧化监管。加快推进“三证”信息联通,实现生猪屠宰企业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与产地检疫证、屠宰检疫证“三证”信息的互联互通,密切生猪进场数量、屠宰数量、检疫证重量等信息的有效关联、相互印证,实现生猪由胴体到养殖的全程追溯。完善推进智慧监管系统建设,进一步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生猪入厂、待宰圈舍、同步检疫、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产品出厂等关键位置配齐数字化、可视化的设施设备和网络传输,实现对生猪屠宰企业生产全过程的远程监控、实时预警、信息推送、问题核查、有效处置等的闭环管理和全程监督,加快推动线上远程监管执法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五)全面提升屠宰环节执法效能。全面增强屠宰行政执法机构履职能力,不断提高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水平,坚决杜绝履职不力,防止该检查的不检查、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处罚的不处罚、该移送的不移送,或者立案后久查不结、涉嫌犯罪以罚代刑等情形发生;防止对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拖延处理;防止对群众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案件依法该受理的不受理,或者拖延办理、超时限办理;防止对部门联合执法、协同执法不支持、不配合,办事拖沓、被动应付;防止执法不严格的其他情形发生,不断凝聚执法合力,有效提升执法效能。

    三、创新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

    (一)建立“四不两直”检查执法常态化机制。要充分利用好智慧畜牧系统,强化大数据分析和风险研判,精准识别风险隐患对象,优化细化检查流程,各级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四不两直”检查执法,实现检查执法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建立“四不两直”检查执法档案,对所有被检查企业建立专门问题清单、处置台账,加强跟踪督办,确保依法依规对发现的问题处置到位、整改到位、问责到位。省、市将抽调执法办案能手和执法骨干组建屠宰执法队伍,不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检查执法。各区市也要组建专门执法队伍,进一步整合畜牧兽医执法力量,不断提升屠宰执法效能。

    (二)建立重要节点专项整治常态化机制。要加强春节、国庆、中秋等重要节假日前后的执法检查,牢牢把握节日期间风险隐患的规律特点,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紧盯风险隐患易发频发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加大对养殖、屠宰、加工、经营等肉类产品全链条各环节的检查力度,组织对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肉制品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在技术支持等方面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办案。

    (三)建立日常监管执法常态化机制。要构建屠宰企业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根据屠宰企业管理等级,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实现日常检查无缝隙、全覆盖。制定年度检查和肉品抽检计划,确定监督执法重点、方式和频次。要建立完善飞行检查制度,对投诉举报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和重点对象监管力度。要健全完善屠宰监督检查记录,对日常监管实行痕迹化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远程线上执法监管,提升执法检查精准化水平。

    (四)建立社会监督常态化机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收集群众举报和反映问题线索,规范投诉举报处置流程,严格核查处理,确保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要加强舆论监督,强化舆情监测,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案件查处情况。要发挥好基层兽医人员、屠宰行业从业人员、村两委班子成员、广大党员群众等的作用,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参与屠宰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关于畜牧兽医监管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市公安局等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百日攻坚行动”“打击整治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等部署要求,强化“三安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和属地政府联动机制,强化信息通报和案件侦办联动机制,通力协作联合执法,汇聚执法办案力量,提升监督执法水平,紧盯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等重点区域,紧抓私屠滥宰、病死畜禽屠宰等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执法整治力度,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六)建立风险研判执法常态化机制。要建立风险分析研判制度,及时围绕疫病防控、检疫监督、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风险监测、市场信息、网络舆论等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不定期组织专家及时对屠宰行业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监管漏洞、违法行为等进行预警预判,准确识别风险因素、风险区域、风险环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消除风险。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要结合辖区内屠宰行业实际和执法年重点任务,全面谋划、强化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制定执法年活动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明晰目标任务,压实人员责任,确保执法年活动有序开展。要统筹屠宰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服务等机构力量,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执法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区域联动。建立区域联动查处机制,省内涉青跨市联动执法工作报请省畜牧局统筹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市内跨区市联动执法工作,由市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统筹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对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突击打击,形成工作合力。对联合执法行动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查处情况等进行督查督办。

    (三)强化舆论宣传。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公开问题处置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典型案件,发掘正面典型,强化正向激励,曝光反面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提高屠宰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意识。强化屠宰行业管理人员、执法人员、技术人员等法律法规培训,不断增强生猪屠宰从业人员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形成学法、懂法、尊法、守法等良好氛围。

    (四)强化信息报送。按照省畜牧局要求,执法年活动实行月调度、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制度。各区市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及时统计总结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省、市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督促执法年活动深入开展。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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