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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区市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青岛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0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农规〔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