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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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88400020020200070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2020-05-20
  • 发布日期 2020-05-21
  • 发文字号 青农规〔2020〕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0-0180003
  •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清单所列适用条件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多种手段,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本通知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1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0日

     

      附件:青农规〔2020〕3号--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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