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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农业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充分借鉴市场监管领域成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主要内容
《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11条,包括农药、畜牧、农机、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等5方面。《清单》采用表格形式,对不予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类型、适用条件、适用依据均做了明确说明,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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