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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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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692478776395624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5-10-29
  • 发布日期 2025-10-29
  • 发文字号 青民字〔2025〕1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民政局:

    现将《青岛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方案

     

    为推进全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运营,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现制定青岛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方案。

    一、评定对象

    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中心)申请运营等级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运营方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完成备案。

    2.运营方自备案之日起,持续运营满一年。

    3.运营方评定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二、评定内容

    评定内容涵盖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服务开展、服务管理、服务成效等内容,综合评价其运营等级。

    三、评定组织与职责

    市民政局组织成立等级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运营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市民政局相关负责同志及各区(市)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评定委员会负责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评定结果审核认定、评定争议协调处理等。

    各区(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申报工作。具体评定工作由市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第三方评定组织承担。

    四、评定人员

    第三方评定组织应为本项目配备专职的项目管理人员,并组织不少于5人的评定团队。评定人员应由从事一线养老照护工作5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事养老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的管理人员、从事医疗护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组成。其中从事一线养老照护工作5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至少2名,从事养老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的管理人员至少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至少1名。每次评定应由3名评定人员共同参与,至少包括1名从事一线养老照护工作5年及以上的评定人员和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

    五、评定流程

    (一)发布。市民政局统一发布开展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养老服务中心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提报《青岛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申报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向区(市)民政局申报。

    (三)审核。镇(街道)和区(市)民政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市民政局复核。

    (四)评定。第三方评定组织根据《青岛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指标表》(附件2),对参评中心开展实地评定,并向评定委员会提交评定结果。

    (五)审议。评定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第三方评定组织评定结果进行审议,形成最终评定意见。

    (六)公告。市民政局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正式发布评定结果公告。

    六、评定结果

    评定分数按《青岛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指标表》(附件2)评定得出,满分1000分。根据得分情况进行排序,评定结果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三个等级。获评等级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数量不高于全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总数的50%。五级不超过10%,四级不超过 15%,三级不超过25%。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对评定机构、评定人员、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加强动态管理。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有效期为1年。评定有效期内,运营组织停止运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发生欺老虐老等重大舆情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市民政局作出撤销评定等级的决定,由区(市)追回已发放运营奖励资金。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民政局应加强宣传引导,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中心参与运营等级评定工作的积极性和参与率,推动实现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运营,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关于印发〈青岛市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方案〉的通知》(〔2023〕069)和《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优化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2022〕101号)附件2《青岛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质量等级评定指引(试行)》同步废止。

     

            附件:1.青岛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申报表.doc

                      2.青岛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指标表.doc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 85795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