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等11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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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8-13
  • 发布日期 2024-08-13
  • 发文字号 青民〔2024〕2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等11部门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和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23号)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资源统筹、信息共享、效率提升,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助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二、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

    (一)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由民政部门牵头制定。区(市)要指导镇(街道)精准摸排认定低收入人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以下均需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各区(市)要加强各类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工作衔接,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针对困难群众提出的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一般应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先后顺序逐类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及时转换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将申请人精准认定为最优先类别的低收入人口,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确保困难群众最大限度享受有关救助帮扶政策。对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认定程序。(市民政局)

    三、深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民政部门完善青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数据共享、监测预警、转办推送和分层审核认定等功能,围绕家庭支出骤增(超过一定数额的自付医疗费用等)、收入骤减(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信息等)、收入无法持续稳定(家庭主要劳动力失业信息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信息等)等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健全完善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民政部门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不再提供低收入人口纸质证明。(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大数据局、市医保局、市残联配合)

    (二)健全低收入人口数据库。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数据库建设维护工作,汇聚救助帮扶信息,拓展数据共享范围,明确数据共享频次,不断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托青岛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可靠方式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共享至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提高低收入人口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并逐级上传至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积极推进“互联网+救助”服务,加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数字化场景建设,推动申办服务向互联网、移动端延伸,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困难群众智能研判分析模型,提高救助对象认定准确性。(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大数据局、市医保局、市残联配合)

    (三)联动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加强线上信息数据共享比对,民政部门要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残联等相关救助部门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核查,各区(市)民政部门要依托基层力量,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变化的,及时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其他困难需求情况;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大数据局、市医保局、市残联配合)

    (四)分类精细处置预警信息。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指导镇(街道)分类处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需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转办落实;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区(市)或镇(街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大数据局、市医保局、市残联配合)

    四、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各区(市)要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对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同时按照现行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

    (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规范化管理,签订落实特困人员供养协议,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市民政局)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参保后,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其符合规定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幼儿园、在校学生,按规定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助学贷款以及减免学费、保教费等费用。加强学校资助,利用校内提取经费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学生落实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学校奖学金、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市教育局)

    3.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政策,实施专业化、个性化就业援助。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难以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确保稳定就业增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市应急管理局)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及其家庭,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特殊情况和复杂问题,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市民政局)

    (四)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各区(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政策和资源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逐步拓展制度覆盖范围。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深化“物质+服务”多维救助。加强服务类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及孤困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有效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形成服务保障合力。(市民政局、市残联)

    (五)鼓励引导开展慈善帮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用好慈善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平台,重点关注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群体,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推进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市民政局)

    (六)做好其他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按规定落实取暖补助、殡葬费用减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其他救助帮扶政策。(市民政局、市残联)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发挥党建引领社会救助机制作用,推进基层党建与社会救助深度融合,开展分层级社会救助业务培训,强化“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落实,有效提升救助业务办理综合质效。发挥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市)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救助部门分类救助工作衔接,指导镇(街道)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镇(街道)具体承担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运行;村(社区)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鼓励引导更多困难群众通过勤劳改善生活,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强化社会救助领域协同监督机制运行,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规范社会救助公示公开程序,畅通各级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机制,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申请或者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