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国家、省先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和通知,对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作出部署。为落实国家、省、市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助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市民政局等11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2024〕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实施意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和山东省民政厅等11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23号)等文件制定。
三、政策目的
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好专项救助政策、实现好急难兜底功能、发挥好社会力量服务作用,不断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帮扶需求。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低收入人口范围。将低收入人口界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二)优化申请审核认定程序。依据困难群众保障政策标准从高到低的顺序,审核认定困难对象,推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确保困难群众享受最优救助政策。
(三)汇聚信息健全救助帮扶数据库。通过汇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救助帮扶信息,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
(四)动态监测低收入人口状况。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线上数据比对和线下入户核查相结合,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落实有关救助政策。
(五)精细处置监测预警信息。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尽快按规定落实,或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转办落实;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确保各项救助帮扶政策落实到位。
(六)做好基本生活救助。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持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七)分类开展专项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医保、卫健部门按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教育部门按规定对在幼儿园、在校学生,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助学贷款以及减免学费、保教费等费用,并落实学校资助政策;住建部门按规定落实配租公租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救助;人社部门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政策,实施专业化、个性化就业援助。
(八)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及其家庭,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发挥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特殊情况和复杂问题。
(九)统筹发展服务类救助。加强服务类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及孤困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有效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形成服务保障合力,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十)鼓励引导慈善帮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通过慈善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平台,重点关注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群体,推进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
(十一)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各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取暖补助、殡葬费用减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其他救助帮扶政策。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发挥党建引领社会救助机制作用,推进基层党建与社会救助深度融合,汇聚形成救助合力。强化社会救助领域协同监督机制运行,规范救助信息公开公示、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机制,引导申请或者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诚信申报信息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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