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民政局:
现将《青岛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10日
(联系人:萧中乐,联系电话:85795582)
青岛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兴办、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公办公营、公办民营养老机构。
第四条 入住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轮候,并安排入住相应公办养老机构的制度。
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可不受户籍限制。特困人员需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
第六条 入住评估轮候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七条青岛市社会福利院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青岛市社会福利院优先保障市南区、市北区户籍人员。其余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
公办养老机构负责核实申请人资格、入住评估和组织轮候等工作,定期向所属民政部门提供准确的评估轮候信息。
第二章 轮候申请
第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设置入住轮候通道,按照优先次序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保障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其中,符合特殊保障通道条件的申请人无需等待,随到随住;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归属通道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第九条 特殊保障通道面向以下人员开放:
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的低保家庭老年人;
第十条 优先保障通道面向以下老年人开放:
(一)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完好的低保家庭老年人;
(二)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中的老年人;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四)其他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优先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第十一条 普通轮候通道面向除上述第九条、第十条情形之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老年人开放。
第十二条 特殊保障通道和优先保障通道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低保家庭老年人应向镇街提出申请,由镇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发或认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其中,现役军人家属还应提供能够证明与现役军人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轮候时,需提交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可以委托其法定赡养人、监护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承担其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该单位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应提交《青岛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申请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公办养老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时,应即时对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申请人按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入评估轮候。
第十四条 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联系申请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更新个人信息。申请人自愿退出的,将不再参与排位轮候。
第三章 能力评估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公办养老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能力评估。
第十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按照申请人所属轮候通道及申报先后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开展评估工作。未按约定日期前来办理的,取消本次轮候资格。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按照标准(GB/T 42195-2022)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0级失能为能力完好;1级失能和轻度、中度失智为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2级失能为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3级失能和重度失智为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4级失能为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要将评估结果于评估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办养老机构及申请人,公办养老机构应为申请人建立个人评估档案。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办养老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人可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5天内完成复核评估,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并电话、短信通知申请人和公办养老机构。
第十九条申请人的能力评估费用由各区(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四章 入住安排
第二十条 公办养老机构依据床位空置情况,按轮候通道的优先次序及其在归属通道内申请时间顺序通知申请人入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接到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通知后,应将申请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体格检查全套资料等材料原件交公办养老机构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老年人应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入住期间,如果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应对老年人进行再次评估,如评估结果显示老人不再适合在当前机构或当前区域居住的,监护人应当服从机构要求对老年人入住情况进行调整。如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及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通知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本次入住评估轮候:
(一)未按规定接受入住评估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三)经评估机构电话、短信通知入住后,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如实、及时公示空余床位信息。公办养老机构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应急床位,用于本院床位周转、应急、临时安置及保障特殊保障通道老年人入住。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其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资格。
第二十七条各区(市)民政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应在部门网站等媒体及时对公办养老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公示。公办养老机构应每月对排位轮候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加密公示,并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无需重新申请轮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