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残联关于印发《青岛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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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773083763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10-24
  • 发布日期 2023-10-24
  • 发文字号 青民〔2023〕5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残联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

    现将《青岛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残联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我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精康融合三年行动”推进方案〉的通知》(鲁民〔2023〕42号)精神,结合实际,决定在我市开展为期三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融合行动(以下简称“精康融合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和融入社会为目标,以改善和提高患者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与参与能力和就业能力为重点,着力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健全完善、资源投入整合优化、服务内容提质增效,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安全、平稳、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发展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依托全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基本形成布局健全合理、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转介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机制专业规范、康复服务网络全覆盖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为实现2025年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年(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围绕“服务覆盖年”建设目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主体培育取得显著成效,依托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建立转介服务机制,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康复对象档案数据比较完善,全市50%区(市)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30%以上。

    第二年(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围绕“提质增效年”建设目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形式较为丰富,康复对象疾病复发率、致残率显著降低,生活自理能力、就业能力明显提高,康复对象及照料者接受专业服务的意识和意愿显著增强。全市70%的区(市)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45%以上。

    第三年(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围绕“长效机制建设年”建设目标,全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持续完善,服务专业性、稳定性、可及性明显增强,社会舆论环境持续向好,社会歧视现象明显减少。全市100%的区(市)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6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优化行动

    1.加快推进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对象需求人数、社区康复服务的机构、社区康复设施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要素,科学统筹谋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布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积极推动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康复服务。推动区(市)设置1个以上具备评估转介、培训督导、服务示范等综合功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指导功能,逐步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2.建立完善基层服务网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要按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等要求,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建立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就业服务机构转介机制,开展家庭照护者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组织家庭照护者学习交流,为家庭提供照护咨询、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照护者喘息等专业服务。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场所面积、承载能力、功能设计、设施配置、人员配备构成等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精神康复权责清晰、管理有序、内部制度完备的规范化运行管理机制。加强资源整合,促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与医疗救治、社会救助、长期照料、就业服务的衔接配合,构建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全面康复需要的服务网络。

    3.统筹推进城乡服务协调发展。依托精神卫生、社区卫生服务、街道(镇)卫生院、优抚医院等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不断拓展服务辐射范围。充分发挥技术指导服务作用,引导城市精神卫生优质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服务,提升农村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效果明显、方便可及的农村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探索适合农村地区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模式。

    (二)畅通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双向转介渠道行动

    4.加强转介信息服务。依托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实现与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等数据交换共享,并以区(市)为单位,推进辖区内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服务机构及康复对象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为有需求的康复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转介服务。建立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康复服务对象信息档案,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精准管理水平。

    5.建立评估转介登记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门诊诊断评估、出院康复评估,为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对于有社区康复需求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患者及监护人同意后,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还可通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的社会工作者自愿提出社区康复申请,由社会工作者审核评估康复需求后在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各类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精神障碍患者有社区康复需求时,也可通过相关机构、网络等适当渠道向全国转介信息平台提出登记申请,由社会工作者审核评估康复需求后给予登记。

    6.完善康复转介机制。各区(市)收到全国转介信息平台推送信息后,应及时汇总、分派、转送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如因辖区内缺少承接服务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需要患者等候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在康复转介前由社会工作者再次审核申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精神科医生、护士、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对服务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出具康复意见。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原居住地的,原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将患者信息推送至其新居住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新居住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在开展康复服务前,应与康复对象及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服务协议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康复对象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所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快速转介。

    7.建立完善康复服务后转介机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康复对象的康复效果、疾病状态、生活自理能力、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等情况开展转介评估,经评估符合转出条件的,按照不同需求进行推荐就业或公益性庇护性辅助性就业、申请其他类型社区康复服务、返回社区居住等转介服务,并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后转介情况在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结案。鼓励各区(市)结合实际,制定推行康复评估、后转介评估、知情同意、服务协议等方面的标准、程序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转介及签约履约行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使用电子协议。

    (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8.统筹利用康复服务资源。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技术支持,发挥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供给能力。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福利院,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等供养服务需求基础上,采取加挂民政精神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两块牌子的做法,兼顾救治、康复、护理和长期照料等功能,并以区(市)为单位统筹解决好辖区内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落户在公办福利机构的问题。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及形式、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业务培训、行业标准与法规制定等开展综合评价,并明确评价结果使用办法。

    9.加快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制定完善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加大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力度,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量化指标,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提供规模化、特色化、专业化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引导品牌化社会服务机构发挥联动发展效应。各区(市)培育1家以上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主,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大的品牌化精神康复社会服务机构。培育一批民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探索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一系列扶持政策。

    10.丰富发展康复服务内容。丰富完善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基础服务内容,不断健全满足全面康复需要的服务网络。因地制宜、积极发挥农疗站、工疗站、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阳光家园等不同类型的服务机构作用,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种类型的康复服务。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开展连锁化、品牌化服务。逐步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个案管理制度,大力推行精准康复。鼓励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发挥自身价值作用,积极接触社会、融入社会。鼓励运用5G、智能机器人、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手段,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服务创新,提升康复服务效果。

    11.推进康复服务形式多样化。根据康复对象个性需求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日间训练和职业康复服务、过渡性住宿服务、居家支持和家庭支援、同伴支持、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和不同的专业人才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大力开展职业康复训练,主动链接爱心企业和残疾康复项目,为居家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庇护性就业和社会竞争就业岗位,积极正面宣传就业典型案例,提升社会知晓、认可和接纳度。支持家庭更好发挥主体作用,不断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促进家庭成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和资源。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要严格保护服务对象隐私,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合法权益。

    (四)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动

    12.加强专业人才挖掘使用。大力培育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队伍,动员组织具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志愿服务队伍,用好用足精神科医师、康复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才,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人力支持。到2025年,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中具有精神卫生、社会工作、心理健康相关专业学历的从业人员应占30%以上。市、区(市)分别建立“精康融合行动”专家指导组,对服务机构广泛开展技术指导、评估督导和培训示范工作,不断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

    13.强化从业人员督导培训。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宣传,指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从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接受岗前培训、集中培训、跟踪督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直接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精神障碍康复专业知识培训,从事评估转介工作的社会工作者须经过精神障碍康复需求评估能力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能力,保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效果和质量。推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理念、评估和转介列入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培训内容,促进精神障碍诊疗和康复服务衔接。

    14.提高人才保障水平。根据实际,建立日常岗位服务评价和激励保障制度,对满意度高、口碑较好、康复效果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优秀人才在职称评定或技能评定上给予倾斜,实行体现专业服务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五)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保障行动

    15.强化政府政策引领推动作用。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通过统筹现有资源,积极支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在政府购买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训、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6.引导社会资金筹集和使用。推动实施“精康融合行动”过程中,注意更好发挥第三次分配调节作用,引导鼓励爱心企业、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捐赠。完善激励保障措施,落实慈善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六)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撑体系优化行动

    17.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记录和监管制度。建立服务记录和统计报告等运行监管制度,引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采取信息化、电子化方式适当记录服务过程,作为监督依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专业人才队伍稳定性、团队管理专业性、服务质量可控性、资金使用合规性等监管,不过度要求提供书面报告。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公众号等方式,为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提供监督渠道,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改进服务。

    18.加强标准化建设和价格监管。加强精神卫生领域有关国家标准的实施推广,根据实际建立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体系,扶持培育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和组织地区间交流。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价格秩序,实行明码标价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定价既要保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也要考虑当地实际消费水平。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协议的价格条款,对随意涨价行为加强监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防范消除安全风险和隐患。

    19.发挥正面宣传和社区支持作用。通过社区精神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政策宣传、公益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相关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为精神障碍患者参加社区康复活动提供良好舆论环境。推动加强区(市)、街道对城乡社区组织的指导,经常性走访了解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情况,帮助链接残疾人福利政策、职业康复等社会资源,改善患者家庭经济状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要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整合和集中使用相关部门的资金、政策及设施等资源,确保“精康融合行动”稳妥有序推进实施。民政部门要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推进精神障碍治疗、康复有机衔接和转介,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广泛开展。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涉及资金使用、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提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衔接,指导医疗机构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评估情况及建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实现与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共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指导优抚医院在优先满足优抚对象医疗和供养服务需求基础上,积极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按规定承接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为社会上有康复需求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专业技术人才支持;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评估情况及建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实现与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共享。残联要积极反映精神残疾人诉求,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共同推进;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培训指导,配合做好推荐就业和公益性庇护性辅助性就业转介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助推专项行动。各区(市)有关部门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职责以奖代补等政策。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要形成政策合力,有条件的区(市)可创新发展政策,促进“精康融合行动”实施。

    (三)制定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限、目标任务组织实施,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区(市)的“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于9月中下旬前完成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强化督导落实,及时报送情况。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评价内容,各区(市)民政部门每半年汇总报送一次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通报各区(市)“精康融合行动”进展情况,适时征集发布一批“精康融合行动”优秀案例,培育打造一批基础扎实、推进力度大、示范性强的重点区(市),择优向国家部委推荐,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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