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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加快建设高质量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建设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7日
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建设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加快建设高质量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简称“市概念验证平台”),根据山东省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平台,是指依托具备较强研究开发能力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或服务机构,建设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专业服务人才等条件的成果转化服务平台,重点开展“原理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
第三条 市概念验证平台建设立足服务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共享、动态管理,加速全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聚焦“10+1”创新型产业体系和“4+4+2”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建设布局,打造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新型载体,形成各具特色、行业共享、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概念验证平台备案管理、绩效评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概念验证平台的培育建设、推荐备案等工作,加强工作协同和政策扶持,定期跟踪建设进展,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凝练总结工作经验,在本区域做好示范推广。市概念验证平台建设依托单位履行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备案市概念验证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制度,具有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项目的管理体系、规范的服务流程和灵活的市场化服务机制;
(三)具备科技成果项目挖掘和组织概念验证能力,有稳定的科技成果概念验证项目来源,建立科技成果概念验证项目储备库并储备一定数量项目;
(四)概念验证平台相对独立运行,配备200平方米以上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五)概念验证项目服务的专业化人才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技术经理人不少于2人,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等专家组成的概念验证服务顾问专家团队不少于5人;
(六)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来源稳定且每年不低于100万元的概念验证专项经费;
(七)建有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成果转化项目数量不少于20个;申报前两年已完成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项目不少于5个;获得概念验证服务收入不少于50万元或者通过验证的项目获得股权融资不少于500万元或实现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交易额不少于200万元;
(八)具备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服务链条,能聚集各类要素,贯通成果落地、技术转移转化、创业孵化等关键环节;
(九)近三年概念验证平台建设运营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第六条 市概念验证平台备案程序:
(一)自主申报。市概念验证平台备案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科技局发布市概念验证平台备案申报通知,平台依托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二)审核推荐。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运营状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核实,开展必要的绿色门槛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并上报市科技局。
(三)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等,提出拟备案平台名单。
(四)公示发文。对拟备案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备案名单。备案名称为“青岛市+技术方向+概念验证平台”。
第三章 评价与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原则上每年对已备案的市概念验证平台实施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概念验证成效、资金投入、服务成果转化项目、验证后项目成立企业及在青落地成果数量等指标内容,并根据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鼓励概念验证平台探索先服务后股权等多样化方式,为我市科技企业提供资源对接、专家咨询、活动交流、成果推广、转移转化、宣传引导等概念验证服务。
第九条 鼓励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特别是政府资助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等通过多种方式完善概念验证功能,积极申报备案并提供概念验证服务。
第十条 概念验证平台的名称变更、定位目标变更、组织架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向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一条 概念验证平台及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对发生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
(4)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建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字〔202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