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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区(市)党委编办,市直有关部门,驻青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评估,青岛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决定,延长《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字〔2023〕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6月19日。
附件: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字〔2023〕7号).doc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