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建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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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459559593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3-08-25
  • 发布日期 2023-08-25
  • 发文字号 青科字〔2023〕1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青岛市实施“硕果计划”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字〔2022〕21号)实施,加快概念验证平台建设,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提升科技成果技术成熟度,降低市场化风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建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25日


    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建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青岛市实施“硕果计划”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加快概念验证平台建设,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提升科技成果技术成熟度,降低市场化风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平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条件,围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需求,提供科技成果评估、原理或技术可行性分析、二次开发、中试熟化、原型制造、工程样机生产、性能测试、场景应用、市场竞争分析等验证服务,加速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的新型载体。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专业开放原则,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或专业服务机构、创新联合体等,依托优质创新资源,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链和产业技术细分领域,建设第三方概念验证平台,形成各具特色、行业共享、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服务体系。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支持和推动青岛市概念验证平台的建设与发展,开展市级概念验证平台的备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概念验证平台的申报、日常服务等工作。平台建设或运营法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产业链专班可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组织并推荐“链主”企业牵头,联合高校院所申报概念验证平台。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概念验证平台建设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一)根据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布局新建平台,试点建设不超过3家。采取先创建、后备案方式进行建设培育,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区(市、功能区)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平台创建工作,边建设、边服务、边完善。

    (二)对已有一定条件基础并开展了概念验证相关服务的平台,可在具备备案条件后由平台依托单位自主申报,原则上每个产业细分领域仅支持1家,总量不超过10家。

    第六条 申报概念验证平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概念验证平台依托单位应为在青依法登记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对平台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依托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科研场所和验证平台均在本市。

    (二)具有核心服务能力。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相关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总和不低于500万元,试验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三)具有聚焦某一产业领域的行业背景和业务基础,概念验证项目来源稳定。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资金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基础研究项目优先进入概念验证项目库。

    (四)具有一定规模资金来源,能够为概念验证项目匹配资金、场地、设备等配套条件,对接投融资、产业园区、市场渠道等市场资源。支持开放式创新,鼓励概念验证平台依托单位联合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共同为概念验证项目提供小试中试等服务。

    (五)具有专业化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应具备技术研判、项目管理、知识产权、投融资、技术转移、工程师等相关专业背景及从业经历,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技术经理(纪)人不少于2人。建立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

    (六)具备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包含筛选立项、验证辅导、管理考核等全流程概念验证服务体系。建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及措施。

    (七)近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申报新建平台或申请备案平台均按以下备案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报。概念验证平台备案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平台依托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备案或试点建设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新建平台需按照第六条所列平台备案条件明确建设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及年度计划等,原则上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二)审核推荐。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运营状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核实,开展必要的绿色门槛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并上报市科技局。产业链专班推荐的平台由依托单位报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审核。

    (三)组织评审。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服务中心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等,提出拟备案(建设)平台名单。

    (四)公布挂牌。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拟备案或试点建设平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发布平台名单并授牌。其中,直接予以备案的授牌“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新建平台授牌“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试点建设平台”,平台建设完成验收通过后,授牌“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资金支持

    第八条 概念验证平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安排,组织辖区内相关平台填报年度自评报告及管理运营、服务绩效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对授牌的试点建设平台,按照平台设备设施投资预算和年度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第一年按照平台设备设施年度投资预算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最高8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平台前一年度的绩效评价结果,对获得优秀等次的,按照平台设备设施年度投资预算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补助;对获得良好等次的,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补助。支持资金用于平台自身建设和提供概念验证服务、项目支持等。

    财政补助资金与平台建设单位投入资金分年度同步同比例到位。对于建设单位实际投入资金未按计划到位的,将同比例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 获得备案的概念验证平台,根据平台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按照平台上年度服务收入的20%、10%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予以撤销备案资格和平台称号,收回授牌。

    第十二条 各区(市、功能区)应将概念验证平台作为推动成果转化落地的重要抓手,结合平台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备案管理的概念验证平台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撤销备案资格和平台称号,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科研失信行为: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概念验证相关服务能力的。

    因(一)、(二)、(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同时,因第(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追回政策奖补资金,并将平台依托单位失信行为列入诚信记录系统,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市级科技计划;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通过备案的概念验证平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请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如不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取消其平台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备案(试点建设)申报书.doc

              2.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绩效评价指标.doc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