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机构2023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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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8220594417354976
  • 主题分类 教育
  • 成文日期 2024-02-02
  • 发布日期 2024-02-02
  • 发文字号 青教通字〔2024〕2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教育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教体局,有关民办中小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民办中小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党的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办学方向、党组织建设、党组织作用发挥、党建保障机制建设、思政德育工作等方面情况。

    (二)办学条件情况。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师资队伍(师生比、从教资质、准入查询、聘用外籍教职员工等)、基本条件(校舍场地建设、教育装备配备等)、办学地址等方面情况。

    (三)依法治校情况。主要是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包括学校名称、证件、章程、举办者资质及变更、校长资质及履职、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履职、决策机构与监督机构人员构成及履职、群团组织和家长委员会建设、处罚惩戒等方面情况。

    (四)财务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制度建设、收费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情况。重点关注民办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资产负债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落实财务资金监管要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落实预收费资金监管要求等情况。

    (五)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师德师风、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

    (六)维护师生权益情况。主要是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维护教师权益、学生权益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工作安排

    年检工作采取各学校自查自评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由学校自查自评,再由教育行政部门逐一审查年检材料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一)学校自查自评

    各学校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年检主要内容认真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各学校自查同时,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向年检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2023年度自查报告(附件2),对照年检内容自查2023年度工作情况,结合实际提出2024年度工作计划;

    2.2023年度年检报告书(附件3),并按要求提供各类附件;

    3.2023年度学校财务审计报告(附件4),并按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年终财务报表;

    4.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5);

    5.学校章程;

    6.《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市教育局所属民办学校,于3月7日-3月8日,通过登录山东政务网报送年检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主动放弃年检资格并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各区(市)所属民办学校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区(市)教体局要求,通过登录青岛市民办教育智能管理平台报送年检材料。

    (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并反馈年检结果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所属民办学校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年检材料进行网上初步审核,并根据初步审核情况组织相关职能处(科)室开展实地核查,逐校得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其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将予以撤销办学资格并按照终止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未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青岛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的;

    2.群众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的;

    3.未经教育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办学层次,擅自变更办学类型、地址、办学内容,擅自与外地市学校联合举办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等,并对教育或其他行政部门的批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的;

    4.不重视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的演练、未制定应急预案、未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设施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未经许可擅自配备使用校车的;

    5.经审计,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尚未改正或无法改正的;学校注册资金或资本提前或变相撤出的;指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的;

    6.违法违规招生的;

    7.未规范聘请符合资质外籍教师的;

    8.对于学员的投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应退学费拖延退还的;未与专职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未办理相关保险保障的;

    9.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三)市级抽查

    在年检过程中,市教育局将组织对各区(市)民办学校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四)公告

    年检结束后,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所属民办学校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2023年度年检结果,以正式文件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1.凡年检合格的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年检结论戳记;其中市教育局所属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将《办学许可证》副本邮寄或送达青岛市民中心教育窗口(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4楼413室)。

    2.年检存在问题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学校,要按照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整改,于30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申请复检;逾期不报的,视为年检不合格;未经复检合格的,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学校复检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开展复检工作,经全面审核、综合研判后确定年检结果。

    3.凡是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2024年度招生资格。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年检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或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是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举措,更是引导家长选择合法合规民办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的重要参考。各区(市)教体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动员部署,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各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校长要亲自负责,带头抓好自查自评和迎检配合工作。

    (二)精心筹备组织,提升年检质效。各区(市)教体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好本辖区内民办学校或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认真开展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客观公正确定年检结论,并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年检内容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开展自查自评,按时报送年检材料,材料中涉及的各种情况和数据务必真实准确。

    (三)加强总结分析,强化结果运用。各区(市)教体局要对年检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充分运用好年检结果,全面摸清掌握辖区内民办学校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请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本区(市)2023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及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基本情况统计表通过金宏网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

    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联系。

    联系人:宋晓宁、唐璐婕,联系电话:85912649、66209616

     

    附件:青教通字〔2024〕23号附件1.pdf

                     青教通字〔2024〕23号附件2.docx

                     青教通字〔2024〕23号附件3.docx

                     青教通字〔2024〕23号附件5.xlsx

                     青教通字〔2024〕23号附件4.docx

     

             青岛市教育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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