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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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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99892815691431936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6-09-28
  • 发布日期 2026-09-28
  • 发文字号 青交规〔2026〕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6-0160002


  • 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交通运输局修订了《〈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28日        

    《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保障机构,承担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辅助工作。

    第五条  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质量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全过程监管,健全质量追溯体系,持续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机制。

    第六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目标保障机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工程管理措施。一体化推进信用体系和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推进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等方式,提升信息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能。鼓励从业单位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

     第八条  交通工程实行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全面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及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从业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确保质量管理到位。交工验收前,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耐久性的关键部位的质量检测管理。

    对公路工程涉及的路基上路床、路面上基层、桩基础、预制梁板、附属设施的主体结构、钢结构焊接、隧道初期支护等关键部位;对水运工程涉及的桩基础、柱梁板、沉箱、方块、浮箱、道路堆场基层与垫层等关键部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自检合格、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及时确认并向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保障机构提交《交通工程质量抽检报告表》(附件1)。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隐蔽工程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验收程序与质量管控要求,建立隐蔽工程视频影像资料留存、检查制度,明确项目中采用视频验收的分项工程目录、视频资料采集存储方法,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并规范管理,对影像资料做好抽查和把关工作。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交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应当依据勘察任务书或者勘察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开展工程地质勘察。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好与施工、监理单位的密切配合衔接,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和动态设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参与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

    第十三条  交通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符合性评价意见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的内容逐一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实行无差别化质量管理,将所有班组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施工记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隐蔽工程施工应当按规定留存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反映隐蔽工程全貌、实测项目在构筑物的具体部位、参与验收人员、验收过程、验收标识牌、实测值特写等内容。影像资料不得补录、剪辑、修改,除复制留存备查外,应与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纸质验收资料一并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留存。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大工程材料、产品进场检验和质量管控力度,建立工程材料、产品采购管理制度和使用台账,健全缺陷工程材料、产品响应处理和质量追溯机制。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公正、科学、独立、诚信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齐人员和设备,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试验、检验资料,对原材料和工程实体严格按照标准和合同要求的抽检比例和抽检指标独立完成平行试验、检验工作。监理单位应将隐蔽工程的视频验收作为监理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负责视频验收资料的收集与审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一条  交通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质量检测机构、从业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应完整记录检测过程、结果和数据,建立不合格台账。其中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测机构在同一项目同一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监理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

    从业单位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操作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从业单位应在报告出具后及时取回并确认归档。

    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委托约定需提供阶段性结果报告的,所出具的阶段性结果报告应按照检测报告的管理要求实施管理,与最终出具的完整检测报告中的信息、数据、结果应一致。

    第二十四条  对质量检测机构开展的抽样、现场检测等现场质量检测活动及样品的取样、制样、标识、封存、送检等工作,建设或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实施见证。

    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等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持证人员的专业应合理配置,能涵盖工程涉及的专业范围和内容。质量检测人员确需变更或者调离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其变更后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交通工程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按规定组建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和安全生产检查,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管理,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加强安全生产信用和关键人员、施工设备履约管理,强化安全档案管理,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交工验收安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及项目概预算时,应当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其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提取和使用程序,督促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生产费用计量、使用情况的审查,在监理负责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签字确认后予以支付。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招标前组织完成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或要求设计单位开展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评估,并组织、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专项风险评估。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建立项目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并全程参与对危险性较大及以上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风险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组织项目从业单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建立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台账等。组织项目从业单位制定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培训,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在开工前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直达责任人的应对气象灾害应急“叫应”机制,将预警信息及防范要求落实到每个班组、每名人员,形成闭环管理。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场地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等特殊情况时应开展专门勘察工作,并应评价其工程影响,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注重工程全生命周期设计,明确安全性、耐久性指标控制要求,按照规定开展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评估,在建设单位组织完成报告评审后,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对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工程部位还应当增加专项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加强设计效果跟踪评估,参与工程建设重大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对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处理,对需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形成设计变更文件。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设置安全监理工程师或确定主要安全监理人员。依据风险评估结论,细化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理重点,完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流程、方法和措施,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由专人负责建立安全监理台账,如实记录安全监理情况,并妥善保存有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加强危险作业管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足,且具备从事交通工程施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确保设备、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全要素投入,保障施工安全。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台账,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和有效使用,将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在项目开工前开展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依据风险评估结论,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评估,划分风险等级,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程部位、作业环节和周边环境,应当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强化安全管理防控措施。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内部隐患举报机制,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全过程闭合管理情况予以记录。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停工措施,制定治理方案,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驻地、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公示牌。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委托的专业分包、劳务合作等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合作单位实行无差别管理。推进班组管理规范化,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将所有班组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班组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对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晨会”制度,以班组为单位,由带班负责人或者班组长主持召开,时间不少于5分钟,工艺复杂、高危作业的班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所有作业人员应当参加晨会,并由本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分级交底制度。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批复后、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拆除前等不同阶段,按照规定开展施工技术及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签字确认。交底应覆盖全部施工班组及一线作业人员。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设施、施工机具进行规范化管理,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建立台账、制定检查和维修计划,针对特种设备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配备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或者专业单位(厂家)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专用设备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实行清单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建立并落实应急“叫应”机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交通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开展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交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保障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向建设单位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附件2),通知书中应明确监督人员、监督内容及监督方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附件3);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内容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补报、续报、更新。前款规定的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取得的,不再要求提交。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或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提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书》(附件4),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保障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向建设单位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通知书》(附件5)。

    第四十七条  交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从业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保障机构具体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附件6)。办理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7)(一式两份);

    (二)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分阶段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设立分部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分别进行备案。

    第四十八条  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主要工程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情况;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

    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保障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交通工程质量抽检报告表》后,应及时组织实体质量抽检。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情况;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与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体化实施情况。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及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及情况说明;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一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附件8),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签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意见书》(附件9),通知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抄告被检查单位所在的企业法人。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施工,并纳入重点监管清单,按照规定开展专项治理。

    第五十二条  交通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过3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起一个月内向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保障机构提交《交通工程中止施工报告书》(附件10)。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保障机构自收到中止施工报告书之日起,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项目中止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停工现场进行巡查,确保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停工部位处于安全稳定状态。

    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保障机构提交《交通工程恢复施工报告书》(附件11)。对符合恢复施工要求的,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保障机构自收到恢复施工报告书之日起,恢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三条  交通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交工质量核验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附件12);

    (二)建设单位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三)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四)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保障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完成交工质量核验工作。

    对交工质量核验合格的交通工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附件13)。

    交通工程部分完工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可就已完工并满足交工质量核验条件的部分,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分批次受理。

    第五十四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质量鉴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4);

    (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四)航道工程项目试运行报告;

    (五)交工质量核验提出的、交工验收后或者试运行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缺陷处理情况报告;

    (六)沉降位移观测、水深测量报告及相关附图;

    (七)其他有关资料。

    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保障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组织竣工质量复测。

    第五十五条  竣工质量复测合格的交通工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附件15)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附件16)。

    第五十六条  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保障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抽样检测、交工质量核验验证性检测和竣工鉴定质量复测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相应费用按规定在工作经费中列支,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修复养护工程中的大修、中修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实施<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青交质监〔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交通工程质量抽检报告表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书

                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通知书

                6.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7.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

               9.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意见书

            10.交通工程中止施工报告书

            11.交通工程恢复施工报告书

            12.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

            13.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1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15.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16.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附件1-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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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 : 88013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