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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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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94268227653648384
  • 主题分类 水运
  • 成文日期 2026-08-06
  • 发布日期 2026-08-19
  • 发文字号 青交水运〔2026〕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实施落实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本市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和船舶运力调整,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订了《青岛市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6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6〕3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工作机制的通知》(交办规划函〔2026〕785号)要求,稳妥有序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推动水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细则实施期间及补贴对象

    自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细则实施期间”),对船籍港在青岛市的沿海和内河依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及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按照《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以下简称《细则(修订版)》)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实施工作安排以国家有关部委当年通知为准。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老旧营运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2.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3.船舶所有权清晰,船舶所有人拥有船舶完整的处置权;申请拆解的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船舶拆解前船舶所有人应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拆解的船舶为融资租赁船舶或光船租赁船舶的,船舶拆解前船舶所有人应与承租人解除合同并注销相应登记;

    4.细则实施期间内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二)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应当有符合二、(一)条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2.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新建内河船舶还应符合标准化船型技术标准;

    3.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4.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三)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新建内河船舶还应符合标准化船型技术标准;

    2.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3.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见附表1),国家有关部委根据航运市场情况,对补贴标准实施动态调整。

    新建双燃料沿海船舶补贴标准按燃油动力船补贴标准执行。新建内河船舶补贴金额单船不超4000万元。

    (五)老旧营运船舶拆解需要先申请,审批通过后进行拆解,在补贴资金申请当年完成拆解并办理相应手续方可领取补贴资金;新建船舶无需先申请,细则实施期间内,新造船舶在计划建造完工年度填报申请,交付办完有关营运手续后申请补贴资金。

    三、补贴申报、审核、报送、监管及发放流程

    (一)补贴申报

    1.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船舶所有人在细则实施期间向青岛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附表2),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拆解船舶相关情况承诺书》;拆解船舶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清单,船舶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表3)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

    2.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申请。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计划建造完工年度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新建船舶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清单,在建造完工后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和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3.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申请。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计划建造完工年度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新建船舶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清单,在建造完工后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

    4.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检验证书》应当由中国船级社执行建造检验后签发;2026年1月12日前由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执行建造检验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要求,确认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方可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二)补贴审核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及青岛海事局、董家口海事局、山东省青岛船舶技术服务中心、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审核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市交通运输局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填写预计拆解完工时间,不得早于当年当批次项目申报时间下一月最后一日,且不得晚于当年12月31日;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预计拆解完工时间对应的船龄系数核算补贴资金。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报送项目清单后下一月最后一日至国家下达项目清单后30天内(含)船龄系数降档的,在项目清单下达后60天内(含)且当年度完成拆解并注销所有权证书,可按照降档前的船龄系数发放补贴资金。

    (三)项目报送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申请补贴资金的新建船舶,在报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前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示三天,公示后无异议再履行申报程序。市交通运输局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进行初步审核,将结果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后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并抄送青岛市纪委监委、青岛市审计局。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推送(按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申报项目需填写项目备案号或项目编码)。市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市打捆申报,明确“捆”中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按照“一船一档”建档留存。

    (四)补贴申报

    市政府同意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在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下达项目清单后,由市交通运输局通知申请人后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与船舶所有人分别于船舶拆解前、拆解中、拆解后三个时间节点,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视频和照片并进行现场验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是项目审核和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核实项目相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以及是否满足资金拨付条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上报的项目清单,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项目审核,重点审核项目真实性、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补贴金额准确性等,负责会同海事部门实施拆船现场监管。

    船舶建造、拆解企业应当在合适点位安装网络视频监控设备,对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清单的船舶建造、拆解进行全过程视频监控。船舶拆解过程关键时间节点的视频监控数据应当在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存档备查。

    (五)补贴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正式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抄送青岛市财政局、青岛海事局、董家口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等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拨付流程应符合“两新”项目相关规定要求。拨付的国家补贴资金不得超过国家核定的金额。

    四、有关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加强老旧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局要摸清辖区内老旧营运船舶底数和企业申报意愿,组织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同时加强与市发展改革委、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沟通联系,建立长期合作工作机制;要牵头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政策宣贯和解释,建立健全全面计划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和执行进度跟踪、船舶拆解和建造质量全过程监督、舆情监测与风险管控、维持社会稳定等跨部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和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对市场运力情况监测分析和跟踪,引导做好政策调整预期,指导企业合理投放运力,坚决防止出现大规模运力过剩、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

    (二)实施计划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立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计划管理机制,将拟申请补贴的新建船舶和拆解船舶全部纳入计划管理。未纳入计划管理的新建船舶和拆解船舶原则上不得安排补贴资金。

    (三)强化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细则(修订版)》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核查报废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船检机构负责核查船舶检验信息。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对补贴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四)防范违规申报

    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享受补贴的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建成后10年内不得改变船舶动力形式或实施降低燃油替代率的船舶动力系统改造。对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进行改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申请。私自改建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附件:1.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附件1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docx

                 2.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2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docx

                 3.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附件3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docx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水运处 : 88018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