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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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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94271479763877889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 成文日期 2026-08-06
  • 发布日期 2026-08-06
  • 发文字号 青交水运〔2026〕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实施落实本市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和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根据本市水运行业实际情况,特制订《青岛市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编制依据

    《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6〕3号)。

    三、方案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实施时间及补贴对象、补贴范围和标准、补贴申请流程三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补贴对象

    实施时间:自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

    补贴对象:船籍港在我市的沿海和内河依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符合条件的营运船舶。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明确船舶拆解、新建燃油动力船舶、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三类补贴条件;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实施差别化补贴,新建内河船舶单船补贴不超过4000万元,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船舶建成后10年内不得改变动力形式或降低燃油替代率。

    (三)补贴申请流程

    一是申报环节。船舶所有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书材料。二是审核环节。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海事、船检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三是报送环节。在报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前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示3天,无异议再履行申报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市政府,经同意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四是监管环节。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拆解前、拆解中、拆解后”三个节点实施现场监督,督促企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全过程留痕。五是拨付环节。拆解、新建取得要求的全部资质证书,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至企业,不得超过国家核定金额。

    四、常见问题

    (一)船舶自行拆解是否可以申请补贴?

    根据文件要求,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督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

    (二)哪些船舶可以申请拆解补贴?

    一是申请拆解补贴对象为机动船(具有机械动力的船舶),不包括快艇、排筏等艇筏和无动力的驳船、人力船、风帆船等。二是船籍港在青岛市内。三是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且船龄(船舶自建造之日起,截止至所有权注销日,据实计算,不取整)需满足:沿海货运船舶:20年<船龄≤30年;沿海客运船舶:15年<船龄≤25年;内河货运船舶:15年<船龄≤30年;内河客运船舶:10年<船龄≤25年。

    (三)新建船舶最高能补多少?

    新建双燃料沿海船舶补贴标准按燃油动力船补贴标准执行。新建内河船舶补贴金额单船不超4000万元。

    (四)非青岛籍船舶能否在青岛市申请报废补贴?

    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非青岛籍船舶不能在青岛市申请报废补贴。

    (五)新建燃油动力船舶与报废船舶必须是什么关系?

    新建燃油动力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与对应报废老旧船舶必须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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