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评审有关工作流程的公告
各出租汽车企业、有关单位、车载智能终端生产企业: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专用设备及标志标识使用管理办法》《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布实施<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备及标志技术指引>的通知》有关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评审工作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独立负责,为做好评审工作,现将工作流程公告如下:
一、第三方评审机构
青岛市交通规划设计院
二、车载智能终端申请
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交车载智能终端产品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通知评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进行评审。
三、车载智能终端评审
1.评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评审规程》(以下简称《评审规程》),规范评审流程;
2.评审机构在接到评审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评审规程》或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发送电子版,并指导申请人按照《评审规程》准备相关资料、样机,并进行产品功能测试;
3.申请人应按《评审规程》要求时间递交评审资料,将评审样机提交指定地点,通过产品功能测试后,由评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提交的材料、样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报告,报市交通运输局。
四、车载智能终端设备目录公布
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对评审通过的样机,以公告目录的形式向社会发布,评审未通过的,不予发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选择安装目录中公布的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1.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产品测试申请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产品测试申请
2.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评审规程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评审规程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