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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压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海上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渔业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严整治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海洋渔业船舶须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应当按照要求编组作业;严禁渔船超员、超载出海,严禁在超过核定抗风等级的恶劣天气冒险出海作业。
2.渔船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渔业船员须持有效渔业船舶证书上岗,严禁无证船员上船作业;严禁在航道、锚地等水域从事妨碍海上通航的作业或活动。
3.渔船船东(船长)、船员必须严格遵守海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禁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不落实航行瞭望、不守听甚高频16频道,严禁违反海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禁各类非法捕捞、非法养殖行为
4.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实施捕捞;严禁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或者超出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捕捞限额从事捕捞生产。
5.严禁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6.严禁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三、严查渔船、渔港配套违法活动
7.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号、船籍港、船名牌等标识,不得擅自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船舶标识。
8.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齐并正常使用通信导航、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关闭、屏蔽、干扰、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设备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篡改、隐瞒、销毁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信息数据;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改建、改装渔船。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明知是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且无船籍港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
10.其他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与惩戒要求
凡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船东、船长及相关责任人,执法机关将依法依规查处,实施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船舶,罚款,暂扣、吊销相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对逾期拒不整改、顶风违规出海、屡查屡犯的渔船及经营主体,将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对暴力抗法及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海警机构依法追究责任。各渔业生产经营主体、船东船长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隐患,停止一切违法行为。 广大群众可对渔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与海上安全。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发现渔业领域违法违规线索,欢迎拨打举报电话:青岛市海洋发展局58897025;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88183726;崂山区农业农村局88999308(白天)88813788(夜间);城阳区海洋发展局87868217;即墨区海洋发展局58551500;胶州市海洋发展服务中心85275156;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88317800;莱西市农业农村局88474122。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