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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关于严厉打击和查处渔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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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99529860833525761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2026-10-13
  • 发布日期 2026-10-16
  • 发文字号 青海字〔2026〕3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无
  • 为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压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海上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渔业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严整治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海洋渔业船舶须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应当按照要求编组作业;严禁渔船超员、超载出海,严禁在超过核定抗风等级的恶劣天气冒险出海作业。

    2.渔船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渔业船员须持有效渔业船舶证书上岗,严禁无证船员上船作业;严禁在航道、锚地等水域从事妨碍海上通航的作业或活动。

    3.渔船船东(船长)、船员必须严格遵守海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禁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不落实航行瞭望、不守听甚高频16频道,严禁违反海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禁各类非法捕捞、非法养殖行为

    4.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实施捕捞;严禁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或者超出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捕捞限额从事捕捞生产。

    5.严禁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6.严禁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三、严查渔船、渔港配套违法活动

    7.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号、船籍港、船名牌等标识,不得擅自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船舶标识。

    8.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齐并正常使用通信导航、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关闭、屏蔽、干扰、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设备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篡改、隐瞒、销毁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信息数据;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改建、改装渔船。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明知是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且无船籍港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

    10.其他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与惩戒要求

    凡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船东、船长及相关责任人,执法机关将依法依规查处,实施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船舶,罚款,暂扣、吊销相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对逾期拒不整改、顶风违规出海、屡查屡犯的渔船及经营主体,将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对暴力抗法及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海警机构依法追究责任。各渔业生产经营主体、船东船长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隐患,停止一切违法行为。 广大群众可对渔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与海上安全。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发现渔业领域违法违规线索,欢迎拨打举报电话:青岛市海洋发展局58897025;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88183726;崂山区农业农村局88999308(白天)88813788(夜间);城阳区海洋发展局87868217;即墨区海洋发展局58551500;胶州市海洋发展服务中心85275156;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88317800;莱西市农业农村局88474122。


    附件:渔业领域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指引.doc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6年10月13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 0532-58897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