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以及有关规定,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体育局、青岛海事局、青岛海警局联合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对小港湾海域开展“三无”船舶清理取缔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为小港湾海域“三无”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游艇、体育运动船舶、橡皮艇(筏)、趸船、平台、渔船以及未经登记的钓鱼船。
二、设定自行清理时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限期自行组织清理。对逾期不自行清理处置的“三无”船舶,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没收拆解等行政措施。
三、清理期间,辖区各级公安、交通、海洋、体育、海事、海警等相关部门将依照职责加大海陆执法力度,重点对小港湾海域停泊的船舶开展“起底式、拉网式、全覆盖”联合执法检查,对联合认定的“三无”船舶将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
四、套用合法或伪造船名船号、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船舶,均按照“三无”船舶处置。
五、“三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限期清理。
六、在查处“三无”船舶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小港湾船舶所有人应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存在超载超员、超抗风等级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查处。
八、鼓励和欢迎社会各界踊跃举报“三无”船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停靠在市南区、市北区其它港口码头、海域岸线的“三无”船舶,一并清理取缔。严禁“三无”船舶在我市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举报和监督电话:青岛市海洋发展局0532-58897025,青岛市公安局0532-66577337,青岛市交通运输局0532-87651199,青岛市体育局0532-81977070,青岛海事局0532-58663106,青岛海警局0532-58780219。
特此公告。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海事局 青岛海警局
市南区人民政府 市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