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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渔业主管局:
为做好2023年青岛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现将《2023年青岛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3年2月13日
2023年青岛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要求,认真做好2023年我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推动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
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制定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计划,进行检疫结果汇总、分析及上报,组织开展紧急检疫诊断处置等工作;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具体工作,并根据任务量向本级财政申请资金。
二、工作内容
(一)检疫范围。各区、市根据 “四个必检”要求及苗种生产实际确定检疫品种。
(二)确定检疫项目及依据。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确定检疫项目(见附件1)。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正在修订以上三个检疫规程,如修订完成印发实施,请按照新规程执行。
(三)检疫数量。全市完成水产苗种产地检疫56批次(各区、市具体任务数量详见附表2)。
(四)检疫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生产的水产苗种在离场之前,企业向所在区、市设立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进行申报,并提交申报单等相关材料。
(五)开展检疫。各区、市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渔业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渔业官方兽医应按照农业农村部检疫规程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临床健康检查具有疑似规定疫病或者现场健康检查异常的水产苗种,需经有资质的实验室按照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实验室检测到疫病病原呈阳性时,应及时反馈,24小时内由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市海洋发展局,并由渔业官方兽医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处理通知单》,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做好阳性养殖场净化和突发疫情处置。具体包括:
1.可以治疗的,诊疗康复后可以重新申报检疫;
2.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水生动物疫情的,按照《青岛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病死水生动物应在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货主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检疫出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由渔业官方兽医出具,采用电子出证方式进行。渔业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合格证明上签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履职尽责,理顺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二)做好技术支撑。以中国海洋大学、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山东省海洋生物研究院等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对检疫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及时进行解决。加强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强化相关法律、技能等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升检疫执法业务水平。
(三)落实工作保障。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对重点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实现全面覆盖,探索建立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备案制度以及动态监控系统,跟踪其生产、购苗、发病、销售和运输等情况,实现全过程监管。
(四)强化宣传培训。利用各类方式加大对生产业主法律规章的宣传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对象和检疫范围
2. 2023年青岛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任务分配方案
3.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流程
附件1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对象和检疫范围
|
类别 |
检疫对象 |
检疫范围 |
|
淡水鱼 |
鲤春病毒血症 |
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 |
|
草鱼出血病 |
青鱼、草鱼 | |
|
锦鲤疱疹病毒病 |
鲤、锦鲤 | |
|
斑点叉尾鮰病毒病 |
斑点叉尾鮰 | |
|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
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 | |
|
小瓜虫病 |
淡水鱼类 | |
|
海水鱼 |
刺激隐核虫病 |
海水鱼类 |
|
虾 |
白斑综合征 |
对虾 |
|
桃拉综合征 | ||
|
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 ||
|
罗氏沼虾白尾病 |
罗氏沼虾 | |
|
蟹 |
河蟹颤抖病 |
河蟹 |
|
贝类 |
鲍脓疱病 |
鲍 |
|
鲍立克次体病 | ||
|
鲍病毒性死亡病 | ||
|
包纳米虫病 |
牡蛎 | |
|
折光马尔太虫病 |
附件2
2023年青岛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任务分配方案
|
区(市)名称 |
任务数量(批次) |
|
西海岸新区 |
15 |
|
崂山区 |
4 |
|
城阳区 |
6 |
|
即墨区 |
15 |
|
胶州市 |
7 |
|
平度市 |
4 |
|
莱西市 |
5 |
|
合计 |
56 |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