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要求,认真做好2023年我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推动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检疫范围
各区、市根据 “四个必检”要求及苗种生产实际确定检疫品种。(“四个必检”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品种在检疫目录范围内的必检;增殖放流用苗种必检;销往市外的水产苗种生产主体应主动报检;近年来发生过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疫病检测层呈阳性的应主动报检。)
三、检疫项目及依据
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确定检疫项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正在修订以上三个检疫规程,如修订完成印发实施,请按照新规程执行。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对象和检疫范围
类别 |
检疫对象 |
检疫范围 |
淡水鱼 |
鲤春病毒血症 |
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 |
草鱼出血病 |
青鱼、草鱼 | |
锦鲤疱疹病毒病 |
鲤、锦鲤 | |
斑点叉尾鮰病毒病 |
斑点叉尾鮰 | |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
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 | |
小瓜虫病 |
淡水鱼类 | |
海水鱼 |
刺激隐核虫病 |
海水鱼类 |
虾 |
白斑综合征 |
对虾 |
桃拉综合征 | ||
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 ||
罗氏沼虾白尾病 |
罗氏沼虾 | |
蟹 |
河蟹颤抖病 |
河蟹 |
贝类 |
鲍脓疱病 |
鲍 |
鲍立克次体病 | ||
鲍病毒性死亡病 | ||
包纳米虫病 |
牡蛎 | |
折光马尔太虫病 |
四、检疫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生产的水产苗种在离场之前,企业向所在区、市设立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进行申报,并提交申报单等相关材料。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引种的,还应提交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还应提交近2年监测结果证明。
五、检疫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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