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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青岛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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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6005897971549183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日期 2023-02-14
  •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要求,认真做好2023年我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推动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检疫范围

    各区、市根据 “四个必检”要求及苗种生产实际确定检疫品种。(“四个必检”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品种在检疫目录范围内的必检;增殖放流用苗种必检;销往市外的水产苗种生产主体应主动报检;近年来发生过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疫病检测层呈阳性的应主动报检。)

    三、检疫项目及依据

    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确定检疫项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正在修订以上三个检疫规程,如修订完成印发实施,请按照新规程执行。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对象和检疫范围

    类别

    检疫对象

    检疫范围

    淡水鱼

    鲤春病毒血症

    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

    草鱼出血病

    青鱼、草鱼

    锦鲤疱疹病毒病

    鲤、锦鲤

    斑点叉尾病毒病

    斑点叉尾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

    小瓜虫病

    淡水鱼类

    海水鱼

    刺激隐核虫病

    海水鱼类

    白斑综合征

    对虾

    桃拉综合征

    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罗氏沼虾白尾病

    罗氏沼虾

    河蟹颤抖病

    河蟹

    贝类

    鲍脓疱病

    鲍立克次体病

    鲍病毒性死亡病

    包纳米虫病

    牡蛎

    折光马尔太虫病


    四、检疫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生产的水产苗种在离场之前,企业向所在区、市设立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进行申报,并提交申报单等相关材料。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引种的,还应提交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还应提交近2年监测结果证明。

    五、检疫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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