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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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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81780611887841280
  • 主题分类 海洋
  • 成文日期 2026-03-31
  • 发布日期 2026-03-31
  • 发文字号 青海规〔2026〕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6-0190001
  • 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25〕10号)有关要求,为促进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高地,市海洋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6年3月31日


    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办发〔2025〕10号)要求,推动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高地,全面推进现代海洋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政策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中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等七项政策的奖励申报、评审、核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具体包含以下政策条款:

    (一)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二)支持水产种业发展。

    (三)支持设施渔业发展。

    (四)支持渔业品牌建设。

    (五)提升海洋装备配套能力。

    (六)做强海洋生物制品特色产业。

    (七)支持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

    《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其他政策条款按现行政策实施细则或具体专项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予以兑现。 

    第三章  申报要件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海洋领域产学研深度融合,对青岛市首次获评省级现代海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补;对青岛市省级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首次在山东省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评估中获得“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条件:

    1.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被山东省海洋局认定为山东省现代海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涉海企业。

    2.政策有效期内首次通过山东省海洋局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山东省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

    (二)奖补标准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被认定为山东省现代海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涉海企业,同时又作为山东省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被评估为优秀的,仅享受一次奖励。同一单位或企业多次被评估为优秀的山东省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仅享受一次奖励,在《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政策期内已享受过本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三)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根据山东省海洋局有关通知确定。

    第五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水产良种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产种业企业。

    2.政策期内新获批国家级水产良种场称号,且该称号未享受《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同类型奖补。

    (二)奖补标准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获奖资格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通知确定。

    第六条 对主导或自主选育的水产新品种新通过国家审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产种业企业。

    2.政策期内新获得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水产新品种,且在完成单位中位列企业第一顺位。

    3.用于申报本政策的水产新品种未享受《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同类型奖补。

    (二)奖补标准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获奖资格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通知确定。

    第七条 对承担保种任务的水产类种质资源库(场、原种场),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种单位并完成年度保种任务的,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以原种场申报的,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持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件。

    3.具有国家级、省级水产原种场称号,或经青岛市渔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水产类保种单位。

    4.对照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管理相关规定,达到亲本数量及苗种生产能力最低要求,或完成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下达的年度保种任务。

    5.场区水域滩涂或土地权属明确。

    6.近三年(含申报年度)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以种质资源库申报的,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由国家、山东省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水产类种质资源库。

    3.完成国家、省或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下达的年度保种任务。

    (二)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种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以原种场申报的,须完整提供下列材料:

    1.水产保种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水域滩涂养殖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可证明其场区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或规范合同复印件。

    3.省级以上水产原种场认定(验收或复核)文件,或市级水产类保种单位证明材料。

    4.种群来源、保种工作等有关材料。

    5.近三年(含申报年度)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完成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亲本数量及苗种生产能力最低要求,或完成国家、省或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下达的年度保种任务相关证明材料。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9.需要提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种质资源库申报的,须完整提供下列材料:

    1.水产保种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山东省渔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水产类种质资源库证明材料。

    4.完成国家、省或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下达的年度保种任务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7.需要提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鼓励新建或升级改造工厂化养殖基地,按配套设备投资额的50%或新增总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企业两种方式仅可选择其一),单个企业最高奖补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于政策期内新开工建设,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

    3.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件(该条件对新建项目不做强制要求)。

    4.场区水域滩涂或土地权属明确。

    5.近三年(含申报年度)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奖补标准

    项目实施方案需经区(市)、市渔业主管部门逐级评审。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市级审核的竣工验收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按配套设备投资额的50%或新增总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企业两种方式仅可选择其一),单个企业最高奖补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2.招投标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专家意见。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支持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按总投资60%给予奖补,每亩奖补上限6000元。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户,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或上述主体组成的联合体。

    2.项目于政策期内新开工建设,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

    3.池塘标准化改造面积超过200亩,且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包括养殖尾水治理。

    4.申报主体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且核载范围应包括拟改造区域。

    5.场区水域滩涂或土地权属明确。

    6.申报主体近三年(含申报年度)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奖补标准

    项目实施方案需经区(市)、市渔业主管部门逐级评审。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市级审核的竣工验收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按总投资60%给予奖补,每亩奖补上限6000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2.招投标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专家意见。

    5.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养殖尾水检测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支持桁架类养殖装备(包围水体1万立方米以上)建设,按总造价30%给予奖补,不同规模奖补上限同国家标准,最高1000万元。支持大型养殖工船(载重5000吨以上)建设,按总造价30%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为企业投资并在青岛建设的新建项目,在2025年11月6日后签署建造合同并开工建设,且建设期不超过3年。

    3.《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政策期内未享受完资金补助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奖补标准

    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包围水体1万立方米以上),按照不超过总造价30%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1万立方米≤包围水体<2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200万元;2万立方米≤包围水体<3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300万元;4万立方米≤包围水体<5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500万元;5万立方米≤包围水体<6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600万元;6万立方米≤包围水体<7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700万元;7万立方米≤包围水体<8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800万元;8万立方米≤包围水体<9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900万元;包围水体≥9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1000万元。大型养殖工船(载重5000吨以上)按照不超过总造价3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00万元。

    项目采取“建补结合”方式,开工建设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享受该条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与市海洋发展局签订协议。

    (三)申报材料

    项目首期资金申请时,需提供: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项目实施方案。

    5.项目开工建设证明材料等(如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项目建设等)。

    竣工验收后资金申请时需提供: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

    3.项目实施方案。

    4.招投标文件。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专家意见。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9.需要提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活鱼运输船等深远海养殖配套船只,按照建造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取得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3.深远海养殖配套船只须在政策有效期内开工建设且竣工验收。

    (二)奖补标准

    活鱼运输船等深远海养殖配套船只,按照建造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项目实施方案需经区(市)、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评审。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竣工验收并通过市级审核后,拨付全额补助资金。享受该条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与市海洋发展局签订协议。

    (三)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

    4.渔船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

    5.船舶检验证书。

    6.造船合同。

    7.渔船竣工造价结算单。

    8.渔船竣工验收材料(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等)。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支持渔业品牌建设

    鼓励渔业区域公用品牌争取纳入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对新纳入国家级、省级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名单的分档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条件:

    1.青岛市渔业区域公用品牌被纳入农业农村部农业品牌精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名单。

    2.青岛市渔业区域公用品牌被纳入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品牌(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精品培育名单。

    (二)奖补标准

    对纳入农业农村部知名农产品精品培育名单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纳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精品培育名单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同一品牌先后被纳入省级和国家级知名农产品精品培育名单的,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获奖资格根据农业农村部或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农业品牌精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名单的文件或通知确定。

    第十三条 提升海洋装备配套能力

    对青岛市船舶海工配套产品通过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可的(产品认可、型式/工厂认可、原理性认可),按照企业首次认证费用的5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政策有效期内,企业产品首次通过美国船级社(ABS)、法国船级社(BV)、中国船级社(CCS)、挪威船级社与德国劳氏船级社(DNV—GL)、韩国船级社(KR)、英国劳氏船级社(LR)、日本海事协会(NK)、意大利船级社(RINA)、波兰船级社(PRS)、印度船级社(IRS)、克罗地亚船级社(CRS)等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并获得产品认可、型式/工厂认可、原理性认可证书。

    3.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在《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政策期内已享受过本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二)奖补标准

    对首次通过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产品认可、型式/工厂认可、原理性认可的青岛市船舶海工配套产品,按照企业认证费用的50%给予奖补,单个认证费用给予最高奖补50万元,认证费用以发放认可船级社开具的结算发票和汇款为准。同一产品通过不同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不可重复申请奖补。

    (三)申报材料

    1.产品船级社认可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企业简介(含产品船级社认可情况介绍)。

    4.政策生效之日后获得的船级社认可证书复印件。

    5.首次船级社认证费用证明材料(合同、发票、汇款底单等复印件)。

    6.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做强海洋生物制品特色产业

    对企业生产的以海洋生物资源为原料的食品、海洋生物提取物,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批准为海洋保健食品或者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批准为涉海新食品原料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补,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300万元。支持海洋化妆品生产技术创新,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注册备案并成功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海洋化妆品新原料,经核准后每项给予30万元奖补,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3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申报海洋保健食品或涉海新食品原料奖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生物制品(食品)的企业。

    2.申报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进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目录》。

    3.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或原料在《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政策期内已享受过本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4.政策有效期前已经获得证书或批文,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进行到期后换证的,不可享受此政策。

    申报海洋化妆品新原料奖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生物制品(化妆品)的企业。

    2.申报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3.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或原料在《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政策期内已享受过本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4.政策有效期前已经获得证书或批文,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进行到期后换证的,不可享受此政策。

    (二)奖补标准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批准为海洋保健食品或者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批准为涉海新食品原料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300万元。

    2.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海洋化妆品新原料,经核准后每项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报海洋保健食品或涉海新食品原料奖补需提供:

    1.《青岛市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产业奖补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注册材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目录》证明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申报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6.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海洋化妆品新原料奖补需提供:

    1.《青岛市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产业奖补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证明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申报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6.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支持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

    根据海水淡化项目产能和综合利用水平,对新建造的海水淡化项目,海岛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非海岛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水淡化相关企业。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通过自筹、吸引社会资本以及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

    2.申报单位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土地政策等相关政策,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以及失信行为。

    3.项目建设奖补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申报单位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开工证明文件,并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二)奖补标准

    对在青岛市建设的符合条件的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在青岛市建设的符合条件的非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申报材料

    1.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简介。

    4.项目建设有关文件,包括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证明文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等复印件。

    5.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并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7.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8.申报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奖补申请

    (一)市海洋发展局每年通过文件形式向各区(市、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或渔业主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具体申报事项。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自主向所在区(市、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或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按顺序印制成册并加盖公章。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企业申报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渔业领域政策,须通过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提报。

    第十七条 区市审核。各区(市、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或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补金额,出具审核报告加盖区(市、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或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两部门公章后,报市海洋发展局复核。

    第十八条 市级复核。市海洋发展局对区(市、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或渔业主管部门提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报告等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在市海洋发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海洋发展局党组会议审议。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兑付财政奖补资金。采取“建补结合”方式的项目,需在兑付资金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绩效目标,约定权利义务等内容,项目未能按协议完成的,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市级备案。各区(市、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将已兑付奖补形成项目汇总表,报市海洋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配合接受监督检查。申报主体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土地政策等相关政策的行为,不得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以及失信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部门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配套设备投资”包括生产设备(不含生产软件)、生产辅助设备、检测设备等投资,二手设备不予补助。本实施细则所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用于海水淡化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取排水管道,产品水输水管道投资,不含土地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指南或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具体申报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需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区(市、功能区)渔业主管部门”,指西海岸新区、即墨区、城阳区海洋发展局,胶州市海洋发展服务中心,崂山区、莱西市农业农村局,平度市水利水产局;本实施细则所述“区(市、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平度市、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西海岸新区、即墨区、城阳区海洋发展局,胶州市海洋发展服务中心,或相关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下”不含本级,“以上”“达到”“不超过”均含本级。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妥善保存申报档案材料和项目有关基础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自觉配合市海洋发展局等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及财政资金审计等工作。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被奖补方承担。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省、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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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海洋工业处 : 0532-85886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