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直企业:
《青岛市市直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国资委
2024年11月13日
青岛市市直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加强市直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持续推动企业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直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直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市直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案件(以下简称案件)。
第四条 市直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直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加强对案件处理、报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企业完善案件管理。
市国资委加强与市各级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采取重大案件通报协调、信息分享、政策会商等方式,推动市直企业案件依法合规公正办理。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市直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案件管理作为法治国企建设的重要内容,定期听取报告,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七条 市直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权属企业加强案件管理。
第八条 市直企业法务管理机构负责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案件应对,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作用,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及时掌控案件处理进程,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市直企业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与法务管理机构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第十条 市直企业应当加大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力度,配备与案件管理需求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市直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建立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专人跟进的案件管理体系,明确集团公司与权属企业、业务部门与法务管理机构的案件管理职责要求和任务分工、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对案件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市直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将法律纠纷风险排查与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相结合,每半年在本企业开展至少一次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风险台账,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第十三条 市直企业应当健全案件应对处理机制,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财产保全等工作,主动研判、制定、动态优化应对策略,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市直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市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历史遗留案件处理机制,加大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力度,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四条 市直企业应当坚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方式妥善处理案件。在合同条款中,注重提高工作效率,重视使用仲裁、调解等方式。同一市直企业权属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市直企业应当建立案件考核评价机制,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提出改进措施,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进行通报,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市直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合规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部门和权属企业的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市直企业应当大力推进案件管理和合规管理的信息化一体建设,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实现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做到与国资大数据在线监管系统连接贯通,动态跟踪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市直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纳入企业年度法治工作总结报告,并于1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十八条 市直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实际从严制定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重大案件标准,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台账,确立主要负责人统一负责,总法律顾问牵头组织,法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有关方面全力配合的案件应对机制。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案件,市直企业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资大数据在线监管系统报市国资委。
(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涉案金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含)或者等值外币以上,其他公司涉案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二)涉案金额达到市直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金额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其他公司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经研判,存在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风险的案件(含案件胜诉后预计无法执行的情况);
(六)其他涉及市直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条 市直企业报送重大案件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包括对企业已经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已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报市国资委的重大案件有重大进展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报市国资委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资大数据在线监管系统向市国资委报送结案情况,应当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处理过程、总结的经验教训以及据此制定的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直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对权属企业重大案件管理的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
第二十三条 市直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市国资委指导协调。
第五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聘请、使用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 市直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综合研判外聘律师意见建议,审慎确定诉讼或仲裁策略,严格落实保密管理等各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直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根据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果、资信状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市直企业应当明确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代理的范围及权限,严控特别授权代理。
市直企业及权属企业案件处理使用风险代理的,应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由市直企业依据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市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明确条件和标准,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直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三十条 市直企业对有关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不正确履职情形,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市直企业案件管理情况的考核,对市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的,予以通报;对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发群体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3日起施行。《市管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委〔2006〕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