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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约束作用,引导企业、服务商等加大数字化转型工作力度,推动全市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关于支持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青工信字〔2024〕21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支持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国内领先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推进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支持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工信字〔2023〕8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同一主体同一项目获得同类评选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四条 保持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领先地位,对新入选的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的国家级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第五条 支持青岛市工业互联网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持续迭代,根据平台建设运营和服务企业情况,每年给予平台500万元补贴。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青岛市工业互联网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
2.平台每年新上线工业APP或解决方案不低于50个。
3.平台每年分行业、分区域开展不少于12场线下企业推广对接活动。
4.平台每年新增加服务企业不少于500家。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工业互联网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奖补申报表。
2.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报告。
3.平台上线工业APP或解决方案,开展活动和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
4.平台新增注册企业服务清单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1247。
第六条 对申报年度已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并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2.申报年度已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
3.申报智能工厂的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申报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申报自动化生产线的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3.企业申报年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
5.企业开展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证明材料。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第七条 面向开展数字化转型的制造企业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运营企业,组织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试点和工业互联网平台贯标,对服务并通过贯标企业数量超过10家的贯标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标准、具备开展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能力的服务机构。
2.年度服务并通过贯标企业数量超过10家。
(二)申报材料
1.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服务机构奖励申报表。
2.年度开展数字化转型贯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及通过贯标的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1247。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资金,一般申报程序(具体以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如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公开发布政策申报指南,申报主体自愿向所在地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材料审核
(一)区(市)初审。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按照本细则、年度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申报主体的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等情况进行初审。对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等情况进行复审,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三)社会公示。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主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计算奖补金额,并将拟给予奖补的申报主体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审核、公示情况和财政资金规模,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意见。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研究通过后,函告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提出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建议,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的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完成推荐上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需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详见《关于深入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5〕18号));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因国家、省政策调整,不再组织开展《关于支持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青工信字〔2024〕21号)第五条、第九条申报。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关于支持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青工信字〔2024〕21号)不再执行。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