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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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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8220594434133475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2-21
  • 发布日期 2024-02-21
  • 发文字号 青工信字〔2024〕1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青岛高新区经济发展部、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18号),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青岛高新区管委联合制定了《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建设,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位于青岛高新区,包括核心区和拓展区两部分。核心区四至范围包括:春阳路-锦喧路以南,瑞源路-祥源路-华贯路以东,锦荣路-锦安路以北,宝源路-茂源路以西;科海路以北、科韵路以南、祥源路以西、瑞源路以东。拓展区四至范围以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建设规划为准。

    第三条 园区管理机构是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高新区管委)或青岛高新区管委指定的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五条 支持精密仪器仪表产业补链强链,对新设立的工业测控系统与装置、实验分析仪器、传感器及核心元器件独立法人企业首次在园区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青岛高新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2023年4月11日(含)以后在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精密仪器仪表领域制造业企业;

    2.申报项目为申报主体在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内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取得发展改革等部门出具的新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申报时已竣工投产并实现产品销售;

    3.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具体以项目竣工投产专项审计报告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生产厂房、设备等投资金额。设备投资包括生产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资,且单台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万元,二手设备不予补助;

    4.工业测控系统与装置包括: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工仪器仪表,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供应用仪器仪表,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运输设备及生产用计数仪表,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电子测量仪器,光学仪器,衡器等;实验分析仪器包括:实验分析专用仪器,试验机等;传感器及核心元器件包括:光敏传感器,声敏传感器,气敏传感器,力敏传感器,(电)压敏传感器,温敏传感器,化学传感器,流体传感器,位移传感器,角位移传感器,敏感元件,芯片,信号处理器,控制、显示、电源模块,液气密元件及系统等。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补链强链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2.新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项目竣工投产专项审计报告,含项目竣工投产日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及明细表、是否首次备案投资建设项目、投产后首批次产品销售发票;

    4.设备投资明细表及设备的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凭证。其中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其他事项

    1.若同一年度园区企业累计奖补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按各项目设备投资额在所有项目设备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奖补金额;

    2.固定资产投资额和设备投资额均不包含增值税部分。

    (四)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  0532-85912660。

    第六条 对在园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统的精密仪器仪表制造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责任单位:青岛高新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精密仪器仪表领域制造业企业

    2.申报主体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支持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相关情况一览表;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青岛高新区投资促进部  0532-68686260。

    第三章  申报程序

    本细则涉及的第六条政策资金,由青岛高新区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于第五条政策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自愿提出申请,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具体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八条 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年度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项目查重、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情况等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并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确定拟奖补名单及金额,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函请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程序将市级资金拨付至高新区财政部门,由高新区财政部门拨付申报主体。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涉及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区级含青岛高新区投资促进部,下同)、财政部门及申报主体,各自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市级相关政策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进行材料审核、办理资金信息公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相关政策组织辖区企业申报、初审、推荐,按要求配合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负责对区级相关政策按职责分工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办理资金信息公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高新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文件及时拨付资金。

    (三)申报主体: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现行政策执行。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18号)的配套文件,自2023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0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532-85912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