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一、背景
为加快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建设,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18号),制定《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二、服务对象
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四至范围内企业
三、内容概要
《实施细则》共有六章十七条,包括总则、申报事项、申报程序、职责分工、监督检查、附则等。
(一)支持精密仪器仪表产业补链强链,对新设立的工业测控系统与装置、实验分析仪器、传感器及核心元器件独立法人企业首次在园区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2023年4月11日(含)以后在园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精密仪器仪表领域制造业企业;
2.申报项目为申报主体在园区内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取得发展改革等部门出具的新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申报时已竣工投产并实现产品销售;
3.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咨询电话:0532-85912660。
(二)对在园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统的精密仪器仪表制造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园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精密仪器仪表领域制造业企业;
2.申报主体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
责任单位:
青岛高新区管委,咨询电话:0532-68686260。
四、政策起止时间
从2023年4月11日开始至2026年4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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