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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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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8683729461069414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6-05-29
  • 发布日期 2026-05-29
  • 发文字号 青住金发〔2026〕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处、室:

    根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查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情况有关认定标准明确如下:

    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使用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贷款

    1.单笔贷款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

    2.贷款当前逾期;

    3.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4.贷款或担保贷款其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的;

    (二)贷记卡

    5.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

    6.贷记卡当前逾期;

    7.贷记卡(含准贷记卡)状态为止付、冻结或呆账;

    8.准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

    (三)征信记录显示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对上述第2、第6项情形,若逾期金额低于1000元的,提供银行还款凭证,可予受理;若逾期金额高于1000元(含1000元),需追加提供个人版个人信用报告,方可受理。

    对上述第4项情形, 受理时需个人信用报告更新,贷款状态恢复为正常。

    对上述第7项情形,受理时需个人信用报告更新,贷记卡状态恢复为正常或注销卡。

    对贷记卡年费、非消费情况欠费,由银行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供记载年费、非消费情况的银行交易记录,经核查属实可予受理。

    因银行系统问题导致信用报告相关信息不准确,由银行出具情况说明,经核查属实可予受理。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历史公积金贷款被中心提起诉讼,或因其他诉讼,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

    2.五年内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三、其他途径证实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贷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作调整事项仍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29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0532-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