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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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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8683896676330700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6-05-29
  • 发布日期 2026-05-29
  • 发文字号 青住金发〔2026〕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5〕1号),结合我市实际,对贷前审查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情况的认定进行明确。

    二、政策依据

    1.《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共享方案>的通知》(建金管〔2006〕104 号);

    2.《关于加快全省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09〕6 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5〕1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查标准,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情况纳入贷前审查,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等渠道核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过往的贷款、信用卡等的还款历史、还款状态,综合评价其信用情况,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在个人征信报告认定方面,规定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的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存在严重逾期记录、账户状态异常等不良信用情形的,将不予贷款,同时明确对逾期金额较小、非消费情况欠费等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则。

    二是在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认定方面,规定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五年内存在违规使用公积金行为的,以及历史住房公积金贷款涉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将不予贷款。

    三是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如通过其他途径证实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不予贷款,强化风险防控与信用约束。

    四、贷款申请办理渠道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支持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两种渠道。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可前往相应区(市)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现场提交贷款申请,也可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网上营业厅、“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智慧网厅、“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含“爱山东”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完成申贷资料登记、基础数据校验、个人征信查询授权、邮寄信息填写、影像资料上传等步骤,实现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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