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5〕1号),结合我市实际,对贷前审查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情况的认定进行明确。
二、政策依据
1.《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共享方案>的通知》(建金管〔2006〕104 号);
2.《关于加快全省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09〕6 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5〕1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查标准,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情况纳入贷前审查,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等渠道核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过往的贷款、信用卡等的还款历史、还款状态,综合评价其信用情况,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在个人征信报告认定方面,规定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的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存在严重逾期记录、账户状态异常等不良信用情形的,将不予贷款,同时明确对逾期金额较小、非消费情况欠费等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则。
二是在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认定方面,规定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五年内存在违规使用公积金行为的,以及历史住房公积金贷款涉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将不予贷款。
三是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如通过其他途径证实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不予贷款,强化风险防控与信用约束。
四、贷款申请办理渠道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支持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两种渠道。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可前往相应区(市)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现场提交贷款申请,也可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网上营业厅、“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智慧网厅、“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含“爱山东”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完成申贷资料登记、基础数据校验、个人征信查询授权、邮寄信息填写、影像资料上传等步骤,实现在线申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