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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青岛市雏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隐形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梯度培育,规范雏鹰企业管理工作,提升雏鹰企业作为瞪羚企业培育库的源头储备作用,提高雏鹰企业培育工作的精准度和实效性,依据《关于构建创新型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方案(2025-2027年)》(青办发〔2024〕22号)、《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青政字〔2022〕31号)、《关于印发〈青岛市瞪羚、独角兽企业三年培育行动计划(2025-2027)〉的通知》(青民发字〔2025〕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雏鹰企业是指在青岛市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发展潜力,在产品、服务、技术、业态、模式、组织等方面取得突破,得到市场认可,有望快速成长为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的优质高成长中小企业。
第三条 雏鹰企业认定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主管部门认定和动态管理的工作模式,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领、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营经济局负责组织申报、委托评审、认定公示和培育支持工作。各区(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推荐、日常管理和培育工作。
第五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隐形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共同构成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两条梯度培育路径。
第六条 市民营经济局会同各区(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雏鹰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通过平台构建、综合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大科技、金融、人才等精准支持力度,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应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一)在青岛市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存续时间满二年以上。(注册时间截至申报年上一年度12月31日)。
(二)企业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重点支持属于“10+1”创新型产业体系、“4+4+2”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十大现代服务业等体现科技创新、产业融合、绿色低碳以及未来竞争力的产业或领域,在申报当年及上两年度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绿色门槛要求。
(三)企业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四)企业管理规范,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布局合理,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第八条 除满足以上基础条件外,应至少满足以下2类专项条件中的各1项指标或满足任意1项直通条件。专项条件包括成长性指标和创新性指标。
(一)专项条件
1.成长性指标(需满足以下2项条件之一):
(1)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1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20%。
(2)近两年利润平均增长不低于5%或最近一年利润同比增长不低于10%。
2.创新性指标(需满足以下4项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或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2)拥有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1项以上的Ⅰ类知识产权或2项以上的Ⅱ类知识产权。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以国家、山东省、青岛市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认定文件或公告为准),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一企一技术等。
(4)企业研发团队或核心成员拥有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称号或落地项目(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二)直通条件
1.企业近三年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合格投资机构(不含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本公司持股平台的机构)股权融资1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以上。
2.企业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或获得青岛市“市长杯”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以上名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申请
(一)市民营经济局每年度发布雏鹰企业认定申报通知。
(二)企业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线上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在线填报《青岛市雏鹰企业认定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3.企业申报年前三个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审计报告已在财政部监管平台赋码,信息披露完整,包含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研发费用等评价指标)或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从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下载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前三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相关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注册不满三个会计年度,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从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下载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信用核查:“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下载的近两年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在信用中国(山东)(https://credit.shandong.gov.cn)下载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第十条 材料审核
(一)区(市)初审。区(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在线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对企业申报条件符合性和提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核实企业近两年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情况,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民营经济局,完成网上推荐工作。
(二)市级审核。市民营经济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办法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区(市)审核意见等情况,评审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三)市民营经济局将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年度雏鹰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市民营经济局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区(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根据需要对拟认定的企业名单重新进行公示,经核实完毕后,由市民营经济局做出最终决定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市民营经济局经行政决策程序,发布年度雏鹰企业名单。
第四章 管理培育
第十一条 雏鹰企业有效期为3年,对经认定的雏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本办法到期后仍在有效期内的雏鹰企业,仍按照本办法实行动态管理,直至有效期届满为止。
(一)雏鹰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搬迁等),应在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属地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雏鹰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资格,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雏鹰企业资格。
(二)在认定申报中弄虚作假并经查实不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属地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民营经济局发文撤销其雏鹰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对已认定的雏鹰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信用核查中所列情形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属地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查并提出书面报告,市民营经济局发文撤销其雏鹰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企业对于撤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在自发布撤销其雏鹰企业资格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材料,由区(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向市民营经济局报告,经市民营经济局复核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市民营经济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统筹协调,通过银行信贷、股权投资、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手段,有效整合各类社会创新创业资源,市区联动,加大对雏鹰企业培育力度,构建本市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关于年度定义: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告期末数为准。
(二)本办法所称“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
(三)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四)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机构”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
(五)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以内”、“不低于”,包含本数。
(六)本办法中所称“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所依据的文件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三条中要求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办法中相关指标计算方法参考如下:企业上一年营收同比增长率为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八)青岛市对于“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主要依据《青岛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实施办法》(青人社发〔2022〕19号),且在申报时该人才称号处于有效期内;青岛市对于“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具体认定主要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2023年修订)。
(九)其他相关证明符合雏鹰企业申报条件的材料,包括企业股权融资情况证明材料、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明扫描件、企业研发能力证明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8日。2022年9月28日印发的《青岛市雏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民发规〔2022〕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