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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自2022年9月《青岛市雏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民发规〔2022〕4号)出台以来,在目标达成、实施效果等各方面实现了预期效果,有力推动了我市雏鹰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市累计认定雏鹰企业1049家,带动省瞪羚企业达527家、独角兽企业17家,隐形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数量均居全国第五、北方城市第二,助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持续完善瞪羚、独角兽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完善后备企业队伍,我市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出台了新《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突出青岛产业特色,精准锚定培育方向。《管理办法》紧扣我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4+4+2”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十大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方向,明确将属于上述领域作为重点支持条件,引导资源向体现科技创新、产业融合、绿色低碳及未来竞争力的企业集聚,确保雏鹰企业培育与城市产业发展战略同频共振。
(二)优化企业准入门槛,强化源头培育功能。为更好发挥雏鹰企业作为瞪羚企业培育库的源头储备作用,《管理办法》将企业存续时间要求从“满一年以上、六年以内”调整为“满二年以上”,并取消了上限年限,更加聚焦于具备一定成长基础和发展定力的企业。同时,将营业收入门槛从500万元降低至200万元,更加契合早期高成长企业的实际特征,扩大政策惠及面。
(三)重构科学认定标准,提升评价甄选效能。将原“10项条件中至少符合2项”的分散选项,系统重构为“2项专项条件或1项直通条件”的复合模式。专项条件明确要求成长性与创新性指标至少各满足1项,直通条件则聚焦获得市场化投资或重要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形成了“综合培育”与“精准直通”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更科学地识别具有真实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的企业。
(四)细化创新成长指标,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成长性指标在营收增长基础上,新增利润增长考核选项,关注企业增长质量;创新性指标将研发投入从绝对值调整为相对值,更公平地衡量不同规模企业的创新强度;同时,降低知识产权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从2项降至1项,Ⅱ类知识产权从4项降至2项,并扩充了创新载体和人才等多元评价维度,引导企业全面提升创新能力。
三、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8日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联系方式:5191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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