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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发展新动能主导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新型工业化,根据《山东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鲁工信技〔2025〕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5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行)
青岛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规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梯度培育管理,根据《山东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和技术创新需求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旨在着力突破掌握所属行业和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核心职责涵盖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技术标准体系建立与实施、质量技术改进与应用、产学研合作、创新人才培养等。“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不仅是企业技术创新和核心竞争力提升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关键力量。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主要依托企业建立,同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建设,通过产学研合作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第四条 市民营经济局负责青岛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培育、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区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培育服务、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设立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参与单位应与企业具有密切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组织体系健全,管理严格规范,发展规划明确,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高度重视技术研发。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4%。
2.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3%。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2%,或研发经费支出不少于1000万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开发工具软件(含数据集)的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重视研发人员队伍建设。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
(六)近3年参与组织实施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牵头组织实施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不少于1项。
(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持有的授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国家新药等一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项,且近3年新增一类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持有软件著作权不少于20项,近3年新取得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
(八)重视质量管理提升和品牌建设,鼓励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与市民营经济局组织的管理诊断、质量诊断等赋能服务活动,通过数字化、人工智能等手段有效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品牌影响力,有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验措施。
(九)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等违法行为。
(十)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制定与修订。
第六条 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市民营经济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具体事项依据当年印发的通知要求办理。
(二)各区市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报送市民营经济局。
(三)市民营经济局组织专家依据认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程序研究后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按照“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原则,市民营经济局对认定满三年的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开展运行评价工作。各区市主管部门依据当年印发的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自评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及企业自评材料报送市民营经济局。
第八条 市民营经济局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各区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对企业自评材料进行评价。
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价合格的企业,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条 市民营经济局对运行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区市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证明材料,区市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市民营经济局。市民营经济局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区市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未按要求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信息;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 因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三)~(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依托“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集聚企业创新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地。
第十六条 鼓励“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承担省、市级相关研发任务,支持申报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各区市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对“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市民营经济局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市民营经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