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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改革领域法治营商环境,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鲁司〔2020〕35号)和市司法局《关于制定市级“不罚”“轻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通知》(青司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发展改革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8日。
附件: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