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00511793700097020210006
  • 成文日期 2021-05-18
  • 发布日期 2021-05-18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发改委
  •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制定市级“不罚”“轻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通知》(青司发〔2021〕13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简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轻微违法执法行为,释放经济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发展改革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全面承接《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鲁司〔2020〕35号)中,发展改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二、主要内容

      该清单分两部分共14条:第一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包括“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核准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等10项。第二部分,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包括“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工程咨询单位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等4项。

      三、实施期限

      根据《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2021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