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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月饼行业经营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2022年第5号)以及省有关部门加强月饼市场监管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为坚持月饼大众食品属性,制止“天价”月饼等现象,促进月饼行业健康发展,体现中秋节传统文化,现就做好2026年月饼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月饼生产销售监管要求
(一)月饼生产企业、经营销售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月饼馅料不得使用鱼翅等野生保护动物食材,倡导不使用燕窝等名贵珍稀食材,从源头杜绝“天价”馅料引发的“天价”月饼。
(三)经营生产盒装月饼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简约、绿色包装,可用作其他用途的包装。
(四)月饼包装不超过三层,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对于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得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
(五)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实行重点监管。经营者应当将销售单价超过500元盒装月饼的交易信息妥善保存2年,以备有关部门依法查核。如有需要,将立即对经营者展开成本调查。鼓励经营者生产、销售物美价廉的盒装月饼,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
(六)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合销售。
(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事盒装月饼销售活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并不得通过拆分订单、虚增商品数量等方式,进行混合销售、虚标商品售价。
(八)酒店、餐厅等经营者加工制作、销售盒装月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与住宿费、餐费等一并结算的,应当将盒装月饼单价及数量单独列示。
二、部门责任分工
(一)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要持续做好节假日期间月饼价格监测工作,开展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市场巡查,加强价格政策宣传,释放监管信号。及时关注网络舆情,发现涉及“天价”月饼的重大舆情及时处置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必要时按程序开展成本调查。
(二)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月饼生产企业的行业指导,督促企业加强生产过程质量管控。加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等国家标准宣贯,引导企业在生产环节采用简约包装设计,减少不可降解材料使用,从生产源头落实包装减量化和绿色化要求。
(三)各区市商务局要加强商场、超市、餐厅、电子商务平台等商贸服务业经营者的行业指导,督促有关经营者自觉遵守监管要求,引导节日商品回归传统文化本源。
(四)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监管执法,对不符合食品安全、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实施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有关月饼行业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线上、线下均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需真实、清晰、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同时完整保留月饼价格交易资料,以备核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日常工作沟通,在中秋节前组织开展市场巡查,涉及月饼市场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抓好整改,确保问题闭环管理。
(二)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促进行业自律合规。各区市要面向月饼生产企业和销售经营者开展监管政策宣贯,确保政策要求传达到位。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合理定价,主动公示售价信息,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和搭售行为。
(三)坚持问题零容忍,从严从快执法查处。各区市要密切关注月饼市场动态,对巡查检查、投诉举报、网络监测等渠道发现的不执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过度包装、违规搭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确保节日月饼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