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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登记服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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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92530460636659713
  • 主题分类 石油与天然气
  • 成文日期 2026-07-27
  • 发布日期 2026-07-31
  • 发文字号 青发改油气〔2026〕22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登记服务指南》

    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登记服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登记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登记服务指南

     

    一、制定目的

    为推动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登记服务工作,根据《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规〔20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二、制定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广借鉴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厦门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期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通知》《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三、适用范围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青岛市依法依规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的登记管理。

    四、登记材料清单

    在青岛市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经营者申请登记,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经营者登记书面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材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文件;

    4.持有液化天然气加注船的相关证明文件,租赁船舶开展业务的,应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1年);加注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或“安全管理证书”、检验证书和文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已安装实时定位设备、质量流量计(具备数据联网传输功能)、智能监控系统(可接入监管单位)等设备证明材料,未安装实时定位设备、质量流量计(具备数据联网传输功能)、智能监控系统的提供期限内安装相关设施的承诺书,明确正式开展加注业务前完成安装。

    5.拥有、租赁、协议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转运、接卸保税液化天然气配套设施的证明材料;

    6.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商业计划书,明确保税液化天然气采购渠道、仓储物流、交付方式以及供应保税船用液化天然气的目标市场和主要客户等;

    7.安全生产计划书、环境保护计划书和应急预案,明确开展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事前、事中的环保和安全措施;

    8.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登记方式

    (一)登记途径。按照“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登记流程图”(见附件1)流程,采取线下登记方式。登记材料应提供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二)受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进行信息登记。经营者可当面送达或通过邮箱送达的方式提报材料。内容涉及商业秘密通过当面提报方式。

    1.当面送达。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市政府一期0465房间;联系电话:0532-85911551。

    2.邮箱送达。fgwyqc@qd.shandong.cn。

    (三)变更登记。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经营者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或试点期限到期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重新申请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登记;投资主体未发生变更,申请材料发生变更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材料,变更登记。

    (四)登记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材料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登记结果

    (一)登记结果公开及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前应征求海关、海事、边检、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意见,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到海关、海事、边检、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区(市)、功能区。

    (二)登记效果。市发展改革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含征求意见、社会公开),向申请登记的经营者出具“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登记表”(附件3),作为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的凭证。1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企业登记后开展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的,应按照海关、海事、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七、登记退出

    (一)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经营者出现以下情况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取消其登记。

    1.经营者终止在我市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终止试点业务申请的;

    2.不再满足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登记条件或在登记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3.未按要求变更登记信息的;

    4.在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经营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有安全隐患的,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其他需要取消登记的条件;

    (二)登记退出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经营企业出具“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取消试点登记表”(附件5),收回“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登记表”,通报到海关、海事、边检、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

    登记流程图

              2.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登记表(登记部门)

              3.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登记表(试点经营者)

              4.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取消试点登记表(登记部门)

              5.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取消试点登记表(试点经营者)

     

    附件1.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docx

    附件2.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登记表(登记部门).docx

    附件3.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登记表(试点经营者).docx

    附件4.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取消试点登记表(登记部门).docx

    附件5.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取消试点登记表(试点经营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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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青岛市人民政府网站 : 05328591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