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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青岛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8日
青岛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农〔2023〕3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市级及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配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区(市)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批复,监督检查、市级验收等。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立足职责,管理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区(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区(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开展本区(市)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制订本区(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编制,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实施,开展日常监管和区(市)级验收等,研究提出任务分解方案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区(市)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区(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二)其他重点任务支出。国家、省、市确定的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其他重点任务。
第六条 区(市)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中分别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市级不得从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资金。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资金分配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预算分为市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转移支付区(市)预算分配方式如下: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根据各区(市)承担的年度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任务面积(包含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因素测算分配。资金分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的特定事项及试点任务等,可根据需要实行定额补助。
鼓励区(市)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市)要落实管护主体责任,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省、市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关要求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预算需求及绩效目标。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支持政策,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预算需求进行审核,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编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条 收到上级转移支付预算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与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一并函报市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预算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区(市)财政部门,资金分配文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部青岛监管局等。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区(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合规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规范项目概算评审、决算审计等流程;要进一步规范子账户管理使用,严格专账监管、专账调拨、专账清算;要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资金,严禁超合同超进度提前拨付,坚决防止出现恶意审减、以拨代支、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拖欠工程款等问题;要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根据有关要求做好公开,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应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并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财政局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复核、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重要绩效目标。
区(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申请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一是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二是政策已到期;三是已从中央基建投资、国债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和各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国债资金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国债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