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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6年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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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6924787746131801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5-10-23
  • 发布日期 2025-10-23
  • 发文字号 青财采〔2025〕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质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青财采〔2025〕6号,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关于编制2026年市级部门预算和2026-2028年三年支出规划的通知》(青财预〔2025〕6号)等要求,现就做好2026年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范编制预算

    (一)编制范围

    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填报《年度支出预算表》和《政府采购表》。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同一末级品目年度单项或批量累计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要求

    1.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随2026年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公开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提前开展需求调研与论证,结合支出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全、编实、编准、编细,严禁将采购预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品目分类要尽量细化到最底级品目,并根据品目分类的预算金额占比或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2.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分年度安排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按2026年当年资金安排规模编制预算,通过预采购模式以项目总预算金额组织采购。拟续签政府采购合同的延续性服务项目,按2026年度支付金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规范招标工程项目流程。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法律适用”选择“工程招投标法”)、备案政府采购合同(通过“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采购合同—成交结果录入”维护中标供应商信息后进行合同录入)、全过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具体招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

    (一)切实加强内控管理

    采购人应当落实《关于印发<青岛市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青财采〔2021〕25号)有关要求,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专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分工,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加强风险防控,规范做好需求管理、方式选择、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落实、质疑答复等关键工作。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内控管理指导,汇总本系统、本部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政府采购专管员等信息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全面落实采购政策

    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主动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科技创新、绿色采购和乡村振兴作用,在编制采购需求、采购文件以及确定采购方式、评审规则等环节,充分贯彻落实采购政策,不断提高中小企业、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创新产品采购份额。对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详细填列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情况。要积极支持供应商开展合同融资业务,配合签订变更收款信息等补充协议。主管预算单位应发挥部门主管和业务指导作用,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做好采购份额预留和执行情况公开工作,相关执行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范围。

    (三)严格执行批复预算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预算和需求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时间,有序开展采购活动。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追加项目除外),应当于10月底前发布采购公告,以保证项目采购的顺利实施。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和用途,切实减少执行中预算调整。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资金,对因采购资金落实不到位产生的合同纠纷等问题,依法由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

    (四)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通知》(青财采〔2020〕12号)中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全面落实好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和各项要求,不得删减信息公开模板,不得简化、弱化应公开信息,不得编造篡改应公开信息内容,不得延迟公开或遗漏公开,不得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

    三、规范履行采购程序

    (一)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项目确定后,采购人即可发布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发布后,采购项目有所调整的,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省网上商城超市采购、框架协议第二阶段、批量集中采购、续签服务、涉密采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活动,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二)加强需求管理

    采购活动开展前,采购人应对采购需求提出明确的意见,鼓励将需求管理提前至预算编制环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采购需求可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采购需求相关内容应在采购公告中充分体现。

    (三)及时备案计划

    采购人应当根据需求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包括立项分包、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定价方式、合同类型等。通过一体化系统备案采购计划,按照“一标包对应一供应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包。在办理审核事项时,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申请文件中应当明确申请事项、简述项目情况、说明具体原因,相关资料应当内容真实、规范齐全。

    (四)规范组织采购

    采购人应当按照已备案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开标评审、确定中标(成交)并发布公告,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公开合同信息。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批量集中采购及超市采购通过网上商城实施。

    (五)做好合同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体化系统备案并公开采购合同。合同履行中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对于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其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六)加强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相应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验收情况逐项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挂钩。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依法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对网上商城、框架协议以及其他金额较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流程。

    (七)及时支付资金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原则上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四、加强特殊事项管理

    (一)进口产品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充分论证说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和资产配置情况,获得批准后实施。论证内容应细化、量化,杜绝“走过场走形式”,专家需对论证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经批准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排斥国产同类产品参与竞争。

    (二)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人应准确把握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规范开展专家论证,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专家应从技术和市场等角度,客观论证产品的市场唯一性。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以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涉密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主管预算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拟采用其它非招标方式的,报主管预算部门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无需审批和公示,但应履行论证程序,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三)涉密采购

    采购人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控涉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范围。对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不属于涉密范围的,应当与涉密部分拆分,单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四)延续性服务采购

    采购人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时,应在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中事先约定与履约良好的供应商续签合同。选择续签合同实施延续性采购的,应按照《青岛市政府采购业务指导函(五)》(青财采函〔2023〕313号)相关要求,经核准后实施续签,合同累计服务期不超过三年。采购人要认真做好延续性服务项目的跨期衔接工作,及早谋划、及时申请,在当期合同到期前30日内履行续签审核程序,不得断档续签。

    (五)联合采购

    涉及多个采购人联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由各个采购人分别通过一体化系统备案政府采购计划,选择同一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联合立项后确定一个牵头人实施采购,并在采购文件、中标(成交)公告体现联合采购人。

    (六)紧急采购

    采购人要严格履行采购主体责任,规范确定紧急采购事项,加强紧急采购项目管理,不得通过紧急采购绿色通道规避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以“先采购、后备案”,在采购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备案有关采购信息,在一体化系统补充生成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选择“紧急采购”),备案政府采购合同(通过“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采购合同—成交结果录入”维护中标供应商信息后进行合同录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财政局 : 85855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