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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质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青财采〔2025〕6号,)、《关于编制2026年市级部门预算和2026-2028年三年支出规划的通知》(青财预〔2025〕6号)等要求,发布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
3.《关于编制2026年市级部门预算和2026-2028年三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三、重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要应编尽编
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同一末级品目年度单项或批量累计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 预算执行要提升效能
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主动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科技创新、绿色采购和乡村振兴作用,在编制采购需求、采购文件以及确定采购方式、评审规则等环节,充分贯彻落实采购政策,不断提高中小企业、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创新产品采购份额。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预算和需求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时间,有序开展采购活动。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追加项目除外),应当于10月底前发布采购公告,以保证项目采购的顺利实施。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和用途,切实减少执行中预算调整。
(三)采购活动要规范有序
采购人应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加强需求管理、及时备案计划、规范组织采购、做好合同备案、加强履约验收、及时支付资金,加强进口产品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涉密采购、延续性服务采购、联合采购、紧急采购等特殊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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