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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现将《中央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中央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140号)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市场监管(含药品监管,下同)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体现国家和我市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和工作重点。
(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市与区(市)承担职责,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实施分级管理。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分配重要因素。
(四)强化监督,硬化约束。加强财会监督,规范补助资金管理,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区(市)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等。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本部门和各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和指导具体项目等。
各区(市)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具体实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等。
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实施过程中加强资金管理,做好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完成国家统一部署的食品药品安全抽检、风险监测、跨区域监管执法等工作以及相关监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药品生产现场检查、药品质量抽检、中药材质量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
(三)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办案工作。包括:查办有全国性影响或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大案要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等。
(四)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食品药品执法办案装备配备、业务培训等。
(五)其他与上述任务相匹配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必要支出。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奖励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部署下达我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任务,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建立项目库并动态管理。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将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市财政局审核。
第七条 财政部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中,市本级使用的补助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区(市)的补助资金,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至相关区(市)。
对于财政部经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下达的补助资金,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青岛监管局。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央设定下达的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分别设定我市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并抄送财政部青岛监管局。区域绩效目标应当与整体绩效目标保持衔接。市财政局在细化下达预算指标时,同步下达相应绩效目标。
第九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根据职责分工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各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自评结果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商市财政局,汇总形成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材料分别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青岛监管局。
第十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和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